福州规定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一律按违纪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11:4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福州3月20日电 今后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一律按违纪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这是福州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公车私用而作出的一项新规。

  此间《福州晚报》二十日披露了福州市纪委、福州市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

  《通知》明确指出,对于违规驾驶公车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视情给予当事者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车辆损坏、丢失或发生重大

交通事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驾车者自负。对当事者个人严肃处理的同时,还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福州为此将建立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督查;设立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同时,福州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领导干部驾公车违反

交通安全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既要依法调查处理,也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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