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裁定最牛钉子户搬迁是葫芦僧判葫芦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0:02 红网

  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牛钉子户”将很快消失——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商业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吴蘋女士所有一栋二层小楼。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庭内举行听证。九龙坡区法院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3日内搬迁。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重庆晚报》20日报道)

  在法院裁定之前,该新闻是近期网上关注度相当高的新闻。毕竟“最牛钉子户”存在这么久本身就是一种奇迹,叫人隐约看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对这个足以载入史册的拆迁纠纷结果,大家都在翘首以待。可法院的一纸裁定无疑打消了民众的乐观——官商勾结的力量依旧强大,史上最牛也只得落败。

  评论这则新闻之前,先来读读两会期间刚刚获通过、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我相信,如果该案法官真正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并本着照顾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不但不会给出这样的葫芦僧式裁定,而且根本就不会立案,即重庆法院根本没有权力给出这样的不公平裁定。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钉子户户主杨某拥有这所房子的产权。被裁定强制拆迁的房子属于杨某个人不动产,而且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裁定拆迁,那么,按照《物权法》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户主杨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的权利”。就是说,他有权决定自己的房子卖不卖,卖多少价钱,卖给谁。如果开发商嫌户主杨某要价太高,无法接受,他有权放弃购买这座房子,却无权把户主杨某告上九龙坡区房管局和九龙坡区法院。道理很简单,如果买卖双方无法成交,任何一方就把对方告上法院,请求法官裁定,支持自己的主张,这绝对是任何一国历史上都没有的事。否则,市场就早取消,大家都到法院做生意得了,同理,世界早就乱套了。

  在国内法律的范畴内给法院的裁定定了性,还有必要以世界的眼光,看看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如何处理这种纠纷。或许是受了某种刺激,国内媒体近期频频报道国外的类似事件。个中苦心,不言而喻。如,近日南方网转载了英国《每日电讯报》的报道说,任凭房地产开发商威逼利诱,布里斯托尔市一位83岁的老妇就是拒绝从她世代住了125年的小屋搬出。负责房地产开发的董事长杰拉尔德说:“我们拜访过她,愿意支付她一笔钱,让她离开这里,但是,她就是不走。”另一则新闻源自美国,与英国的这个事件基本一样,无须浪费笔墨。

  从上述两个例子看,人家的开发商都没把所谓的钉子户告上法院。道理很简单,你告了,人家的法院也不受理。拆迁事宜正如一场普通的市场交易,只有你情我愿才能成交,法院怎么能插手吗?法官无论支持哪一方,必然遭到另一方的反对,这不光违背了法律秉承的公正公平原则,本身也是出力不讨好啊。每年我们出国考察的官员中,肯定不乏法官,怎么就没把人家的成功经验学回来呢?笔者在这里忠告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的法官,赶快纠正自己的错误,并把这个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案子”退回。也奉劝那些屁股倾向开发商的法院,《物权法》就要实施了,请从这个事件中汲取经验教训,免得判了葫芦案,被人家告上法院,法官成了被告,可就糗大了。

稿源:红网 作者: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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