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可监督检察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1:0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孟广军 梁超) 深圳市检察院制定的《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细则(试行)》将于4月1日起实行,这一细则将加强检察机关对自身侦查行为的外部监督,确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深圳市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去年深圳市院聘请的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拟不起诉案件5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2件,经过市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对其中1件案件改变了拟处理意见。今年,深圳市检察院为了进一步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制定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细则(试行)》,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于4月1日起开始试行。

  该细则一是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建立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制度。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对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知情权,推出了“监督五种情形告知书”。三是明确了监督程序的启动。四是明确了评议程序的实施。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五种情形”,是指下列情形: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的;

  (三)非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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