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合同”在全国推行使用强迫购物 旅行社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2:18 舜网-济南时报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日在共同发布《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于20日起在全国组团社范围内推行使用。

  示范文本仅供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与出境旅游者约定全包价出境组团旅游相关业务事宜时使用。示范文本不适用于自助游和单项业务委托。

  购物损失 旅行社先行赔付

  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同时,旅游者若发现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的义务。

  这次示范文本还明确规定:“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此外,示范文本还要求组团社在合同中把吃、住、行、游、购、娱等详细服务内容明示给旅游者,如交通工具档次等级、住宿安排、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以及购物的停留时间等等。

  增加购物 组团社要赔违约金

  示范文本中还指出,组团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擅自安排自费项目,应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顾客退团 也要支付损失费

  旅行社取消出团,要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兼顾着消费者和旅行社利益的示范文本同时明确指出,如果消费者退团构成违约,也需要向旅行社赔偿业务损失费。不过,国家旅游局负责人特别指出,双方支付的金额比例是不同的。组团社违约,需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比例是2%-20%;消费者违约,需向组团社赔偿业务损失费,比例是5%-90%。

  (综合新华社和《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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