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物权法》能否保护最牛的钉子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2:38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许斌

  物权从来就不是静态的独立物权,冲突通常发生于物权与物权之间,如果其中一种物权能任意为自己戴上公益面具,平等保护就是一句空话,戴上公益面具的物权其实就可以随意侵占其他物权。

  网上流传着一幅照片:工地中央耸立着孤零零的一幢房子,因为户主杨某一直没有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于是房子就孤零零地耸立在那儿,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3月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今日本报11版)

  很容易让我们想起刚刚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物权法》,想起《物权法》中的条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真正执行此条文,那么户主是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的,只要达不成拆迁协议,开发商就只能眼睁睁看着人家的房子孤零零地耸立在工地中央。一位美国“钉子户”的故事,几乎就是杨某遭遇的翻版,但结果是出了10倍价钱户主还不卖之后,开发商无奈选择了在“钉子户”小楼的三面与上面开工,同时特别注意要保护好这位“钉子户”小楼的台基。法庭绝对不会以城市形象为理由强制这位美国“钉子户”搬家。

  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却强制杨某搬家,很显然,当开发商与杨某发生冲突,法院并没有平等保护归属于双方的物权,法院真正保护的还是开发商的权益。

  是否可以归咎于《物权法》尚未正式执行呢?如果《物权法》已经正式执行,杨某的物权是否会受到平等保护?答案还是否定的,不能!因为房管局要求强制拆迁的理由是杨某的房子“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将城市形象当作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强制杨某拆房就符合了《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应该是九龙坡区法院强制杨某搬家的主要法律依据。

  于是牵涉到一个问题,有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同的公益框架存在,如何体现、确定公益,由谁来确认公益?物权从来就不是静态的独立物权,冲突通常发生于物权与物权之间,如果其中一种物权能任意为自己戴上公益面具,平等保护就是一句空话,戴上公益面具的物权其实就可以随意侵占其他物权。国人最熟悉的强制拆迁行为,不就是在公益旗帜下进行的吗?是否有一天,某个团体、某个人会以我们中的一个人不够英俊便不允许其出门呢?理由也是为了维护城市形象,为了公益。如果认定公益的权力被某一个群体单方面掌握,理论上说,这样荒唐的结果是有可能出现的。

  《物权法》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确定明确的公益框架,没有规定确认公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只能承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却无法真正保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譬如承认了杨某对房子的所有权,却没办法真正保护他对于房子的所有权,房子还是被强制拆除,因为人家说,拆除是为了维护城市形象,出于公益需要。同理,故意贱卖国资也可以以盘活国有资产的名义进行,指定卖给特殊利益群体也可以说是为了平稳过渡的需要。

  钱穆评论清代政治,曾言及制度与法术概念,意思就是说,不完善的、弊端处处的制度可能有意或无意成为一种法术,经过法术之手,制度堂而皇之变成了维护特殊群体利益的工具。未经明确的公益框架,没有确定公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平等保护不同性质物权的规定也可能沦为被法术化的制度。正如它保护不了杨某的物权,它也保护不了其他人、其他性质的物权。

  现在就应该研究、制定《物权法》的补充条款与实施细则,明确公益框架及确认公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否则,《物权法》就只能带着严重缺陷跛足上路,会令无数曾对它寄予厚望或期待它来保护的公众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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