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收择校费后禁收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5:31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高校教育收费的管理。公办高中在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此外,各地中小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电影费的方式强制学生看电影。

  发改委明确规定,城市小学和初中要稳定“一费制”收费标准。学校不得将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以及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纳入“一费制”收费范围。“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摊派电影费的方式强制学生看电影。”

  对于高中教育的收费标准,通知规定,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择校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通知还指出,各地高中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针对部分高校借办卡之名对新生乱收费的问题,发改委明确规定,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高校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

  (据《北京晨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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