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头文件出台前须经法制机构审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08:15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杨宝琦 记者台建林 为减少纠错成本,陕西省政府规定,凡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即俗称“红头文件”,从本月起由事后备案改为事前审查,即印发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长期以来,我国对行政机关“红头文件”实行事后备案制,即文件颁发实施后再交给政府所属的法制部门备案。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宋昌斌说,由于事后备案没有具体明确审查职责,缺乏应有“硬度”,容易使规范性文件带上部门利益。而且,由于事后审查制度必然的滞后性,一些违法文件在被纠正之前已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从而付出太大的行政成本。

  《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过所在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当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出纠错意见书后,制定机关必须自行改正,否则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法制工作机构有权直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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