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参与商业广告属学术不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02:0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李静睿) 继上月26日中国科学院发布《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后,昨日下午,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发布《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国科协常委、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杜祥琬院士在发布会明确表示,“仅对研究项目进行了一般性管理的行政领导,不应该在研究成果中署名,不享有著作权”。

  造假抄袭剽窃均属学术不端

  根据《规范》精神,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均属学术不端。其中包括被指多时的学术圈内存在的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乃至直接抄袭、篡改他人作品,以及把成就归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等等。

  《规范》还规定,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属学术不端。

  《规范》中表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中国科协将委托相关学会、组织或部门进行事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南大学校长黄伯云院士对此解释称,“学术不端行为被确定后,应当由其他具体行政部门来决定,如果涉及法律问题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

  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亟须改革

  杜祥琬院士表示,目前的成果评价体系存在很大问题,他建议以后不同类型的科研工作应该使用不同标准进行评价。

  另据记者了解,中国科协正在筹建会员学术诚信档案,记录学术不端的行为。一旦该档案正式建立,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上继续发表作品将会有一定障碍。

  相关资料 下列行为皆属学术不端

  ◎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的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未经授权,利用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在各类项目评审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资料来源:《科学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相关新闻 中国拟建学术诚信档案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术诚信档案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建立

  本报讯 (记者 郭少峰)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评价、聘任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审批科学研究申请、技术开发项目等事项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的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与其发生工作关系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评价、聘任科学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等事项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全文已登在中国政府网、

人民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中国法制网。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封上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征求意见”字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编:100017;电子信箱:zqyj@chinalaw.gov.cn;网址:www.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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