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报辽源医院火灾处理结果7人获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7:09 东亚经贸新闻

  东亚讯(记者 杨萍 毕成功) 2005年12月15日,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7人死亡、9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21.9万元。记者昨日从省委获悉,省纪委监察厅、省消防总队、辽源市纪委监察局对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7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了党政纪处分。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对事故调查处理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安监总局、监察部、公安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及我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辽源市“12·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期间,经国务院调查组同意,将涉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以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兼中心医院院长王绍文、中心医院副院长李明明、中心医院总务科科长赵永刚等14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监察部《关于吉林辽源“12·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省纪委监察厅、省消防总队、辽源市纪委监察局对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7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决定给予辽源市中心

医院保卫科科长刘成玉撤销保卫科科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龙山区公安消防科防火监督员李成、殷晓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山区公安消防科科长张新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马兴涛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刘英阁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辽源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金窗爱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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