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区拆迁办就最牛钉子户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12:54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频道电 3月25日下午,重庆九龙坡区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处赵荣华主任约见本网记者,就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强拆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赵荣华:鹤兴路片区地处九龙坡区商业核心地段,该片区80%的房屋系上世纪40、50年代前修建,多数为穿逗夹墙等简易结构建筑,年久失修,危旧破烂,并多次发生火灾和垮塌事故。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80%左右的建筑系危房。近10多年来,被市、区两级列为消防安全、房屋安全重点监控及整改片区,安全隐患极其严重,广大群众急切盼望对该片区实施改造。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呼吁尽快对该片区实施旧城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为该地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记者:鹤兴路片区的拆迁是不是合法?

  赵荣华: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项目业主取得了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落实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经审查后,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该项目的拆迁是合法的。

  赵荣华: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该项目2004年8月31日领取拆迁许可证后,于2004年9月5日启动了拆迁,拆迁许可证为有效,拆迁行为合法。

  记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赵荣华: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的规定,经片区被拆迁人公开投票选择评估机构,当选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重庆市城市房管拆迁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确定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并在现场进行了公布。

  记者:拆迁人提供了哪些补偿安置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赵荣华:根据《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重庆市城市房管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拆迁人提供了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记者:拆迁双方关于补偿安置的分歧是什么?

  赵荣华:拆迁人提供了多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如谢家湾正街艾佳沁园C栋平街层的现房;杨家坪步行街内斌鑫世纪城期房;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负一层的期房;后又增加了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一、二层多处位置供被拆迁人选择。而被拆迁人仍坚持要"原位置、原楼层、原朝向、原面积"还房,同时要求拆迁人另给予自1993年3月以来的经济损失赔偿500余万元。

  记者:为什么不能按被拆迁人的要求按原位置、原楼层、原朝向、原面积还房?

  赵荣华:按照经批准的杨家坪步行商业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城市形象设计,该区域部分地块已实施杨家坪环道、大件路、轻轨、公交换乘车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地块才作为办公、商业住宅综合建设用地,被拆迁房屋所在位置为大型商场,无法满足被拆迁人提出的"四原"的独立安置要求。拆迁人提供被拆迁范围内的多处可独立经营的位置供其选择,符合拆迁条例按价值补偿安置的原则,同时也是充分考虑了被拆迁人的实际利益的。

  记者:为什么拆迁双方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达成协议?

  赵荣华:自拆迁以来,双方在具体补偿安置方面分歧较大,被拆迁人杨武不直接与拆迁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由其妻吴苹出面与拆迁人协商。吴苹一方面认为协商不充分,另一方面又在拆迁人未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回避与拆迁人联系,拒绝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导致拆迁双方长时间无法达成协议。

  记者:为什么房管局介入鹤兴路拆迁纠纷?

  赵荣华:拆迁补偿安置系拆迁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拆迁双方有意愿进行协商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预。拆迁双方在长时间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拆迁人根据《重庆市城市房管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行政裁决申请。房管局受理并依法下达行政裁决,属依法行政,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房管局是否可以申请司法强拆?

  赵荣华:根据《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重庆市城市房管拆迁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在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当事人逾期拒绝履行的,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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