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申请强制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16:59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3月26日专电(雷乐敏)单位逾期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提请住房公积金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记者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重庆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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