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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7日10:51 海南经济报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篇经无名氏创作,由张志坚转载的文章内容是否属实?针对康力元公司与国家局某些官员之间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况是捏造的虚伪事实还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姚律师强调说。 在张志刚转帖的这篇文章发表时,原国家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已被刑拘、注册司司长曹文庄被有关方面调查的新闻已经公布于众。 2006年4月,“奥美定事件”爆发;5月,“齐二药事件”爆发;7月,“欣弗”事件爆发。这一系列的医药安全事件引起了民众的极大恐慌和愤怒,国家有关部门也同时加大了对监管部门和生产部门的查处力度。药品安全问题成为民众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张志坚于2006年3月20日转载涉案文章,时间上正处在这样一个敏感的节点上。 其后的一段时间,温家宝总理就郑筱萸案主持召开国务院会议并指示要彻底查清严肃处理;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及其家人因违法犯罪进入了司法程序;康力元公司被吊销了GMP证书,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被纪委带走调查,药业整肃风暴迭起。 今年2月初,中纪委曹文庄专案组办案人员来到看守所,向还被羁押的张志坚了解有关情况,并安慰其不必担心。其时,随着中纪委及各级纪委调查工作的逐步深入,有关国家局官员与制药企业(包括康力元公司)之间权钱交易的违法事实已经一桩桩、一件件大白于天下。 “药品生产和监管关乎民生、关乎人命,这些弊案的查处能够赢得一个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姚律师表示,“另一方面,这些事实的澄清能够还张志坚一个清白,已经能证明张志坚没有捏造并散布事实。” “遗憾的是,办案机关当时都片面地相信了已经病入膏肓、即将被清查的康力元公司对张志坚的指控,在没有查明文章所涉内容是否属实的情况下,一厢情愿地认定张志坚捏造了事实,损害了康力元的所谓‘商业信誉’,从而使得本案出现了一个致命的错误。” 而对于康力元公司所谓因张志坚的转载行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证据,姚律师表示,指控证据违背常理,存在巨大的可疑性,极有可能是伪证。而且以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来看,这些证据在缺乏相关公司的财务帐目,实际支付凭证,以及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也属于孤证,大有疑问,不足为信。 “其实,在转载文章内容被证实基本属实的情况下,康力元有没有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已经不能成为指控张志坚犯罪的证据了,但是我们仍然认为,弄清这些赔偿协议是否真实存在过,弄清这些证据是否有伪造之嫌仍然十分必要。因为这涉及到司法公正。”姚律师强调。 “我的生命轨迹被改变了” 春节前被取保候审的张志坚回到安徽老家过了春节,正月十五之前就返回了海口。因为是取保候审,此次回家需要警方和检察机关的批准。 “给了两个月的时间,但是我没法在家中再住下去。”春节的团圆并没有给身陷囹圄9个多月的张志坚带来多少喜悦:因为他的官司提前退休、一病不起的父亲身体还没有完全恢复;听说儿子进了“监狱”一跤摔倒在地,造成腿部骨折的母亲还拄着拐杖;几个哥哥为了他的案子往返海南、安徽,精力和财力都耗费了不少。 让全家不能释怀的是:张志坚虽然走出了看守所,虽然都知道张志坚的清白无辜,但现实是张志坚却仍然是个取保候审的“待罪之身”,不知何时才能结束这种不明不白的境地? “还不止这些。”张志坚说,这突来之祸,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对自己的现在和将来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他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与原来工作的那家外资医药企业的合同到期了。现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张志坚无法去找工作,这给他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压力。“现在的生活全靠家人的资助。”张志坚说。 在出事以前,和许多有着良好职业的白领一样,新药研发专员张志坚循序渐进的安排着自己的生活:在海口分期付款买了一套房子,准备迎娶恋爱了几年的女友,成立小家庭;为了今后事业的发展,已经有初级职称的他准备参评制药工程师中级职称,并已经通过了计算机和英语的考试,论文也已经发表了;注册执业药师的考试已经过了三门,只差一门就过关了…… “这一切本来去年都能完成,现在都成了梦。”张志坚说,结婚现在已经没有考虑了,没有经济来源的他连每个月付房贷都要拖欠,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考职称和注册执业药师的事目前都无法进行——今年的考试已经要报名了,但是没有单位的张志坚没有资格参加报名。 “我的生命轨迹都被改变了。”对于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件会对未来的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张志坚还无法预知。 “我现在只希望尽快还我清白,做一个正常的、自由的人。”张志坚对记者说,“我渴望开始新的生活。” 标本化的张志坚案件 昨日上午,本报记者致电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联系对张志坚案件有关情况的采访。一位负责新闻宣传的负责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姚律师介绍,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转载文章的内容被逐步证实之后仍然坚持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志坚犯有损害商业信誉罪,并在法院开庭审理后撤回起诉,在撤回起诉后又没有立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仅仅变更了强制措施,致使张志坚目前仍然没有摆脱犯罪嫌疑,这一明显的错案没有得到纠正。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应立即做出撤消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以终结诉讼程序。”姚律师说,公诉机关应当立即彻底“平反”,还张志坚以清白。 “本案的错误之所以发生,与办案机关对公民权利保护不够,对企业利益保护过度的错误认识有很大关系。” 姚律师分析本案时表示,司法公正的天秤在这个重要的节点上出现了不应有的倾斜。 姚律师表示,张志坚案件引申出的法制以及社会意义,堪比去年发生的重庆“彭水诗案”。他认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鼓励公民积极主动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批评建议的权利,是改善中国法治环境,促进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张志坚案件是一个标本。”姚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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