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遇地质灾害可实施人员强制转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21:05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3月27日电(记者 岳德亮)27日提请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草案)》提出,遇台风、山体崩塌等紧急情况,当地可组织实施群众强制转移。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景雄明副主任委员介绍说,浙江省一些地区经常遭受台风、洪水、地质灾害的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政府组织群众转移的工作经常发生,任务也较重。但一些群众对灾害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拒绝转移,极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对此,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条例草案规定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防台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

  同时,“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据统计,2006年有4个台风影响浙江,其中在苍南登陆的超强台风“桑美”为50年来登陆我国大陆强度最强的台风。全省因洪涝台灾害共造成645.4万人受灾,倒塌房屋4.18万间,死亡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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