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大修拆迁条例 面积不到36平米须补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04:42 今日早报

  □本报记者 魏皓奋

  早报讯 拆迁户房屋面积不到36平方米的要补足,建议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拆迁房价格……城市发展难免要碰到房屋拆迁,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良性搏奕,一直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难题。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进行了分组审议。修改稿涉及到了房屋拆迁的诸多方面,所提的建议集中在三大焦点上。

  焦点一:

  拆迁人主体是谁

  草案中提出,将拆迁项目分为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性拆迁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性建设拆迁项目,并依此将拆迁人区分为建设项目业主和项目建设单位两种。

  而法制委员会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是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而对被拆迁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拆迁人只能是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焦点二:

  被拆迁房的价格如何评估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地方和部门提出,取消基准价制度后,评估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但由于评估机构的选样标准不统一,且评估价格的形成受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影响很大,有必要对评估机构的选样标准等评估规范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原则,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三条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焦点三:

  拆迁安置如何保障

  草案提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作为安置用房,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安置用房保障面积结合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提供最低安置补偿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反映,根据现行条例规定的拆迁安置最低保障制度,拆迁人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提供不小于3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且安置用房和被拆迁房屋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其目的是为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基本住房条件,以货币补偿方式提供最低安置补偿费,与拆迁安置最低保障制度的精神不符,并且“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在执行中很难把握。

  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安置用房保障面积结合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提供最低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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