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选举贿选案主犯被判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11:2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8日电 据澳门市民日报报道,澳门初级法院昨(二十七日)审结第四宗涉及二零零五年立法会选举的贿选案,案中原有二十二名被告,其中两名被告在未能获得通知下缺席审讯,另作审理;最关键的七名被告均被判罪名成立,其中四人被判四年徒刑,不获缓刑。

  综合澳门日报及市民日报消息,本次审理的二十名被告中,第四被告林永康被判一年九个月徒刑,不获缓刑;第十五被告黄伟兴、第十六被告吴月婷及第二十被告王明德被判九个月徒刑,缓刑二年。剔除两名另案处理的被告,余下十三名被吿获判罪名不成立。

  主审法官高丽斯重申,七名被判刑的被吿贿选行为影响立法会公正形象,为维护大众利益,他们的行为应受到谴责,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性以及居民对社会的信心。

  法官宣判时指,法庭主要证据来自廉署提供的窃听转录、负责侦查本案的廉署人员、扣押卷宗的饼卡及三张选民证,经分析证据及被吿参与程度作出裁决,认定澳门某同乡会的关键人物吴林、孙仁坤、许枫卿,以主导角色利用社团名义及会务资金,利诱选民交出选民证及投票,犯案程度最为严重;

  负责为老板许枫卿工作的林永康,协助输入选民登记资料,犯案程度次级;至于三名提供选民证的被吿黄伟兴、吴月婷及王明德故意程度相对较低,可获缓刑。

  控罪指廉政公署于○五年选举前夕,接获多人举报,指有社团非法留置选民证。七月一日搜查行动中,在某同乡会、某旅游公司等多个地点搜出大量选民证资料及餠卡,怀疑有人以金钱和餠卡作招徕,诱使选民交付选民证,并意图影响选民投票意愿,先后拘捕廿二名男女。

  聆讯于本月初展开,在两堂聆讯中,应讯的七女一男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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