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等要求清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08:0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28日讯 记者姚芃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两部门将建立协作机制,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据了解,我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与期刊出版物的形式特征相混淆,有的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非广告信息等。这些行为,扰乱广告市场秩序和出版管理秩序,必须加以整顿和规范。

  为此,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要依法查处;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通知明确规定,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要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一是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二是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三是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新闻链接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此类广告是指广告经营者利用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印刷品广告。其内容为广告信息,形式为专集而非单页,发布方式主要是在目标消费者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摆放或者直接递送到目标消费者。国外一般称之为直邮广告。

  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在修订后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在每期首页的顶部位置,应当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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