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罚款上限拟由3万调至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15:49 北京晚报

  本报讯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罚款的最高额度将有望达到10万元。这是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获悉的。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了以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行为区分不同罚款限额的规定,将《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北京将政府规章最高3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保持了10年,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客观环境发生变化,3万元的罚款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已不具足够的威慑力和惩戒效果,也不适应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不少违法行为的获利往往远高于3万元,也容易让违法者形成“违法成本低”的印象。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政府规章只能设定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起不到惩戒作用。根据多年的经验,在涉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提高政府规章罚款限额是必要的,但最高数额以不超过10万元为宜。

  针对罚款幅度提高后自由裁量权大幅增加的问题,市法制办说,罚款并不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唯一办法和手段,还包括责令整改等等,不是要以罚代替一切。政府在制定具体规章的过程中,应当依据过罚相当这个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相对应的具体罚款数额。《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草案)》是对规章设定罚款最高限额进行调整,并不意味着以后每部规章罚款都按照此最高限额来设定。这一草案将在明天上午表决。

  又讯今天上午,会议还听取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

  据介绍,《监督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此外,根据《监督法》第45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分别由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提出。”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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