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大学生打工应受劳动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03:19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周继坚)大学生兼职究竟是何种形式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约?记者调查发现,有关企业、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在法律解释上的看法都不尽一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监总队黄林琰总队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立法方面的注意;而社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也需要明确。

  兼职打工已经成为不少学生补充个人收入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对于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假期打工挣的钱可以负担一部分的学习生活费用。

  对于大量存在、由在校学生充当并且以小时计薪的员工,肯德基方面回应本报报道说,“在校学生的法律身份特殊,因此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斯毅

  学生兼职工资不应低于最低标准

  今年1月,陈斯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是在规定之内,确实是按小时计酬且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都要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工资发放。对于学生这一特殊群体,陈处长说,如果是实习、见习,则不算非全日制用工;但如果是单纯的兼职,学生也属于普通劳动者了,要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中国劳动法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

  大学生打工应受《劳动法》保护

  鲁英表示,除去实习和见习的情况,在校大学生只要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就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保护,理所当然也适用广东省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对于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鲁英认为这一规定没有对已经成年的大学生个人的人格给予重视,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兼职打工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且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应该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文永

  麦当劳肯德基与受聘人员都受《劳动法》保护

  就麦当劳、肯德基方面提出“下岗、内退、已经退休人员或在校学生不具备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说法,梁文永表示,判断麦当劳、肯德基与员工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以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规定说法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麦当劳、肯德基与其聘用的下岗人员、内退人员或在校大学生等员工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也不能回避政府制定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上海劳动部门

  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

  就本报报道广州三家"洋快餐"涉嫌违反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问题,上海有关媒体报道称,上海劳动部门就此问题表示,在读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解保护范围内,因此只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而非在读学生的小时工资待遇则必须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业内人士解释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如果是在读学生勤工俭学的工作形式,只能依照企业约定的薪酬工时,而且,企业不需要为打工的在读学生缴纳基本

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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