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兵:坚持到十月他们的房子就保住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09:52 新世纪周刊

  -本刊记者/欧阳海艳

  新世纪:我们看到,你对“史上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持支持态度。请问你支持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呢?

  秦兵:第一,他们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我们这个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要保护公民的这些合法权益了,这是基本原则。第二,在拆迁中,他们是弱者。你看房子都被拆成这样了。一个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对弱者的保护。第三,在法律程序上,可能还有点问题。肯定有一方在法律的实施中,缺少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所以我们觉得更应当保护他们。

  新世纪:你对这件事做了充分了解、考察各方面利害关系了吗?

  秦兵:也不能说是充分了解吧,我只是依照对法律的正常理解。我经常为被拆迁者打官司,因此特别理解被拆迁者的处境。他们非常弱势、非常无助。这个时候需要社会全体公民对他们的支持和声援。

  新世纪:在你处理的案例中,拆迁者和被拆迁者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是什么?

  秦兵:关键就是补偿问题,一个是补偿方式,一个是补偿数额。在这个事件中,杨武、吴苹夫妇的要求是产权交换,就是按原位置、原楼层、原朝向、原面积还房。我觉得这个要求一点都不过分。

  新世纪:但是如果按照杨武、吴苹夫妇的要求,就意味着

开发商要还给他们21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而根据开发商的估算,目前这个项目门面
房价
格每平方米在2万元左右,200多平方米就意味着价值400多万元,这个数额是否太大?

  秦兵:这个数额怎么大了?商场难道还没有夫妇俩的房子大吗?如果你认为你给人家的数额大,那么人家给你的数额也是这么大,等价交换,非常公平。

  新世纪:关于补偿的问题,《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说,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合理,就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如果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依照执行。针对江平的这段话,请问你如何理解补偿的“合理”与“不合理”?

  秦兵:合理的标准,不能单纯地通过第三方制定,所有权人满意,就是合理,所有权是第一标准。

  新世纪:你如何看待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

  秦兵:到法院起诉,涉及到一个成本问题,就是说谁去起诉,起诉的成本谁来负担。而且是否起诉也应当由当事人来决定,这是当事人的权利。

  新世纪:目前,九龙坡区法院已经做出了先予执行强拆的裁定,你觉得吴苹是否应该遵守这个裁定呢?

  秦兵: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这种案件是否适用于先予执行。首先,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先予执行这个概念,只有民事诉讼法中才有。其次,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称在部分案件中可以先予执行,但限定在抚恤金、养老金、保险金“三金”案件中。很明显,拆迁这类案件,不在“三金”范围内,不应当适用于先予执行程序。

  新世纪:吴苹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诉,要求撤销区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的裁定,法院尚未做出答复。你觉得事情会有怎样的进展?

  秦兵:这完全就看夫妇俩的诉讼技术了。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办法的,只不过第一他们没有律师帮助,第二他们对法律的研究还是比较少,这也很正常。

  新世纪:杨武、吴苹夫妇提出的一个不搬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江平则说:“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对此,您怎么看?

  秦兵:一般我们认为,所谓公共利益,应当是公共投资、政府所有权,以及由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可以共同享用的利益。因此从投资来源、所有权主体、用途这三方面判断,我们可以推定,商场显然不属于公共利益。

  新世纪:10月1日《物权法》施行会对这件事产生什么影响吗?

  秦兵:这对他们完全有好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证书必须依照法律。现在不动产证书依据的是《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征收的依据。如果他们能够坚持到10月1日,他们的房子肯定就保住了。

  (秦兵,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地产事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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