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访工作迈出新的步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11:56 公安部网站
公安信访工作迈出新的步伐
  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发言人武和平和办公厅副主任兼信访办主任黄占美就公安信访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在线访谈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公安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促进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2005年“大接访”以来,公安信访工作又迈出新的步伐,在最近召开的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公安部信访办被授予“全国信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3月30日上午,本网邀请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发言人武和平和办公厅副主任兼信访办主任黄占美就公安信访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在线访谈。

  主要内容是:

  ——2005年“大接访”以来,公安信访工作在“开门大接访”基础上又迈出新的步伐、跨上新的台阶、取得新的成绩。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公安部党委的统一部署,一手抓解决问题,一手抓机制建设,各项工作安排有序、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公安信访形势不断趋势于好转。2006年,群众给公安部来信与上年基本持平,群众到公安部信访办上访同比下降了45%。2006年公安信访工作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公安信访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级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狠抓长效机制建设的“六项重点工作”,普遍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领导接待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了领导接访的时间、地点等。公安部和大多数省级公安机关建立和实行了部门、警种接访制度,进一步加大了信访问题的督办、解决力度。公安部有关局级单位积极参加群众接访,起到了推动各地、各部门、各警种参与接访的表率作用。许多地方进一步规范了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程序。不少地方制定了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信访问题责任追究制度。这一系列新制度、新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有力地推进了公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二)组织开展上下级联合接访,有效地缓解了进京上访的压力。针对群众到公安部信访办上访较多的实际情况,从去年4月开始,公安部专门邀请了几位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地方公安机关厅局领导带队,从督察、信访等部门抽调力量,组织了27个接访督导组,分赴辽宁、山西、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河北、陕西等信访问题比较多的省份,与地方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接访,共同解决了一批疑难信访问题,有效地把进京上访群众引导回当地解决问题,既缓解了北京的压力,也减轻了上访人进京上访的成本。目前,各地群众进京到部上访量已从过去的每天百余人降至几十人,信访秩序明显好转。(三)认真开展重点信访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妥善解决了一批“案结事不了”信访问题。按照中央联席会议和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从去年7月至11月开展了重点信访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公安部向各地交办了565起重点信访案件。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按照“认识到位、感情到位、措施到位、解决到位”的要求和“不限原调查结论、不限原处理意见、不限原领导表态”的原则,对每一起交办案件都明确包案领导,落实责任,形成了层层交办、层层督办、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在这次专项治理中,公安部交办案件的办结率达到了92%。(四)狠抓基层基础建设,信访部门的整体状况有了明显改观。各级公安机关以“三基”工程建设为契机,狠抓信访基层基础建设。一些地方成立了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了信访部门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信访干部的整体素质。河南等地规范了信访接待场所建设标准,为群众上访提供了良好的硬件环境。公安部信访办与各级公安信访部门密切配合,如期完成了“公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任务,目前全国共有30个省级公安机关、259个地市级公安机关和1346个县级公安机关启用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质量有了新的提高。

  ——自“大接访”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抓住强力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的大好机遇,坚持一手抓解决信访问题,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各项工作进展有序、效果明显,公安信访形势不断趋于好转,群众进京访呈稳步下降趋势。但公安信访工作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第一,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大变革,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各种利益纠纷诉求时有增多,而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又必然会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反映到信访问题上,并因为直接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最终会源源不断地汇聚到公安政法机关,进入到公安政法工作领域。第二,多年的实践表明,公安执法水平不高、执法能力不强等问题,是引发公安信访问题的一个方面的原因。近年来,经过“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和“三基”工程建设,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执法为民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确立,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由此而引发的公安信访问题有所减少。但是,必须看到,公安执法水平、执法能力的提高有一个动态过程,这就决定了我们不但要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的公安信访问题,而且还要着力解决最新产生的公安信访问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对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一批疑难复杂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由于丧失解决条件,比如,要求查破一些二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刑事案件及追捕在逃的嫌疑人,由于缺乏案件线索,案件现场条件较差,尽管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但是破案的难度依然很大,问题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给公安机关造成很大压力。

  ——“大接访”以来,公安部为了全力推动 “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目标的实现,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公安信访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级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普遍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领导接待日制度。公安部和大多数省级公安机关建立和实行了部门、警种接访制度,进一步加大了信访问题的督办、解决力度。公安部各局级单位以身作则,积极参与接访,发挥了较好的表率作用,特别是刑侦系统组织全国刑侦战线开展“集中破案办案行动”,收到了预期效果。许多地方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不少地方还制定了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信访问题责任追究制度。这一系列新制度、新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有力地推进了公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二)推动上下级联合接访,有效地缓解了进京上访的压力。公安部派出接访督导组分赴有关省份,开展联合接访,把信访人引导回当地解决信访问题,切实做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有力地推动“人要回去”目标的实现。接访督导组坚持接访、督办和制度建设三管齐下,与地方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奋战,全力推动解决了一批历史积案,协助当地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受到了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上访群众的普遍欢迎。(三)开展重点信访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妥善解决了一大批信访问题。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集中解决信访问题专项活动,力促“事要解决”。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按照“认识到位、感情到位、措施到位、解决到位”的要求和“不限原调查结论、不限原处理意见、不限原领导表态”的原则,对每一起交办案件都明确包案领导,落实包案责任,形成了层层交办、层层督办、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公安部对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所持的态度是坚决的、认真的、一贯的。周永康部长和部党委多次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去做工作,要认真倾听上访群众的诉求,设身处地,站在他们的角度,帮助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化解矛盾,排忧解难,解决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确保信访人的合理诉求都能够得到依法妥善解决,切实维护每一个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变“上访”为“下访”,还是开展重点信访案件专项治理;无论是设立领导接待日制度,还是实行部门(警种)接访制度,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目标,而要解决问题,还是要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将事情解决在当地。因此,我们对各地公安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绝对不能出现拦截正常信访群众的现象,要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规定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全面,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及其他与上访无关的物品。信访人应遵守信访工作秩序,应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接待后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吵闹。(一)关于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提出信访事项。(二)关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1、检举揭发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线索;2、控告公安机关或民警违法违纪;3、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死因结论、伤情鉴定等不服;4、要求解决户口、办理证照、出入境等问题;5、对公安机关提出批评、建议、表扬的;6、离退休民警、被开除或辞退民警、合同制民警对组织处理决定提出申诉以及要求落实政策、解决待遇等问题;7、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其它信访事项。(三)关于办理期限:1、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并书面答复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30日内复查完毕,并书面答复复查意见。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并书面答复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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