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14:11 北京政协网

  立案日期:2007.01.29

  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委 员 提 案

  第 0069 号

  案 由:

  关于应完善本市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的建议(线索1469、408、1179、1431、1425、1341号)

  内 容:

  问题与分析:

  目前,随着首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收入总体上有显著的提高,但从收入结构上看,还是垄断性行业和经营管理者,以及少量的特殊人才的收入水平增长幅度大,而相当一部分竞争性行业和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相对缓慢,甚至出现在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而在“强资本,弱劳动”以及劳动力供大于求,致使劳动市场低价位等影响下,工资收入多年得不到有效增长。由此,导致低收入人群不断扩大,以及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现象发生。这些事实形成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也严重影响了低收入职工的积极性及心理的平衡,影响了职工本人及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在客观上也形成了社会消费不足,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根源。

  为此,本市应高度重视健全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建议:

  一、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应确立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以及福利经济发展的理念;确立职工工资应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确立经济发展规划目标与职工劳动报酬的增长目标相统一,以及创造效益和享受效益相一致的原则;确立把考核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业绩及经济收入与提升职工工资收入相一致的原则;应将各级领导的思想重视、业绩责任、经济收入三者统一起来。

  二、加强政府政策对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宏观调控

  首先,应高度重视在初次分配中,解决好目前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有效调节高收入,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应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特别就重视调控分配中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与此同时,还应解决好由于垄断、权力及调节不力等因素,而带来的初次分配先天起点的不公平。对此,如不加以解决好起点的不公问题,就很难解决事实上存在的终点收入差距过大的不公平问题。

  三、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工资收入指导及管理手段,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现有的工资收入及管理手段,包括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收入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以及劳动力成本控制等。应根据本市市场各因素的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指导线、指导价位等标准,并加强对其实施中的监督。确保最低收入人群能随着本市经济的发展,而得到相应提高的保障。与此同时,还应想方设法克服这些保障、指导、价位等标准的“双刃剑”作用中的负责影响一面,即对增长工资的制约作用,特别对最低工资的保障标准作为正常分配标准的现象。从而解决好规定的政策标准与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关系,切实指导和促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四、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确定并落实管理者与职工收入的合理比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对此,应将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年薪考核与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增减“双挂钩”,企业效益高低,形成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步增长线;企业效益一般,应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的同步保持不降低线;企业效益差,应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的同步降低线。同时,在以上三条线的整体收入的考评体系中,确立企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的合理比例,有效调节过高收入以及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五、切实依法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应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规,依法推进、完善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本市应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并依法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把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特别应在协商中,制定企业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同步增长,共创效益,共享成果,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集体协商应根据本市的保障线,指导线和市场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发展的实际,应制定能够尽量达到的,高于全市标准的本企业保障线,使集体合同条款更适合本企业实际,而形成“泛化条款”。这样,就可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政府监控指导和职工民主参与协商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

  六、加强工资分配的立法和执法监督以及法律保护、法律服务,如工资支付、集体协商工资等。应加大对相关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力度,加大对侵害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集体合同覆约情况以及工资集体协商结果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等,民主程序的

执行力度;市司法机关,应对职工工资收入及劳动收益等基本权益,加大法律保护、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的力度。

  七、应科学准确界定本市低收入的量化标准并统筹收入情况,考虑改革力度和承受能力。

  当前,本市低收入者的标准和范围的量化界定以及所占本市职工的比重,究竟以最低工资标准界定;还是以银行对低收入者不征收所得税的量化标准;还是以本市社会平均收入以下标准界定等,应有科学准确的界定本市低收入人群的收入量化标准和达标的标准。同时,应按照准确的量化标准,查清本市低收入职工所占比重。据此,应统筹本市收入情况,考虑有关改革的力度和承受能力。特别应使改革力度与大多数人群、低收入人群以及边缘人群的经济收入水平相匹配,而不能以中高收入来定位有关改革力度,也不要以收入差距甚大而均等量化出的,且大多数人群达不到的社会人均收入水平,来定位改革的承受能力。

  八、应继续着力解决好企业退休人员

养老金过低问题

  近几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虽经调整有所增加,但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过大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致使相当数量经历低工资年代,且又贡献甚大,而成为退休队伍的低收入人群,使企业退休人员仍反映十分强烈。这是由于制订政策、支付渠道以及管理部门的“双轨”体制,以及缺少相互协调平衡而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对此,应面对实际,给予高度关注、重视和解决,尽快调整解决好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以及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过大问题。通过加大对

社保基金的投入,修订计算办法,以及增高提升标准等措施,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缓解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矛盾,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和心理的平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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