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构改革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 精简:行政编制不超过10万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08:18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乡镇领导机构只设党委、人大、政府,不设政协机构

  ●乡镇一律不设行政执法机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实行医疗保险、失业保障、工伤保险

  本报讯 (郑边记者孙琳)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乡镇机构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机构编制精简、财政供给保障、分流人员安置四大目标。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行政编制总量将控制在10万名以内。

  《意见》要求各乡镇把工作重点从直接抓招商引资、生产经营等具体事务,转移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政策宣传、示范引导、提供服务、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上来,切实履行好落实政策、维护稳定、加强管理、提供服务等五方面的职能,乡镇事业单位原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统一由县级主管部门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行市场化运作。

  《意见》明确规定,乡镇领导机构只设党委、人大、政府,不设政协机构。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为乡镇党委的军事部门和乡镇的兵役工作机构,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的双重领导。乡镇机关综合办事机构要根据乡镇职能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状况、人口、面积等因素综合设置,实行总量控制。乡镇一律不设行政执法机构。

  《意见》提出,乡镇公益性服务主要由乡镇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政府委托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承担,逐步推行“以事定费,政府买单,合同管理,农民签单,考核兑现”的市场化运行模式,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代理等形式探索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新路子。

  改革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岗位限额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聘)上岗、双向选择,严禁暗箱操作。乡镇事业单位首先从在编在岗人员中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原乡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在本行政区内跨单位竞聘。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实行医疗保险、失业保障、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有条件的市(州)要全面推行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将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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