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科技奖禁冠名“中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00:28 新京报

  科技部规定,设奖者名称带“中国”字样,使用设奖者全称

  本报讯(记者郭少峰)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2007年第8号《国务院公报》日前发布,公报收录了科技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规定。

  据2007年第8号《国务院公报》收录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如果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设奖者,在其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中使用该字样的,应当使用设奖者的全称。

  科技部要求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名称一般应同时包含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地域名称、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以及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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