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05:05 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为认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分级培训,突出重点;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保证质量,提高效益。

  二、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3)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省委领导和省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协调指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省市县分级管理。

  (4)省委组织部承担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职能。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省管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统筹全省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省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省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5)各市、县(市、区)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6)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7)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协管方也可承担主管方委托的部分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三、培训对象和时间要求

  (8)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抓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

  (9)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组织干部参加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和其他培训。

  (10)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内,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一次性或分阶段完成累计3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培训情况纳入干部任职资格考核范围;干部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前,应当参加3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没有达到教育培训时间要求的,原则上应缓议或不予研究,特殊情况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补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四、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

  (11)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需要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12)突出政治理论培训。干部培训要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主要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国情、省情和形势的教育,党史、党风、党纪的教育,引导干部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夯实理论基础,培养战略思维能力。

  (13)加强政策法规培训。主要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法规开展培训,注重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14)强化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岗位必备、适时更新、科学分类”为原则,开展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通用能力以及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的培训,帮助干部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完善知识体系,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岗位操作水平。

  (15)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各单位要制定学习规划,提出自学要求,正确引导和帮助干部搞好在职自学,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干部自学创造良好条件。注重把干部自学与岗位培训、业务学习等结合起来,通过述学、评学、考学等办法,加强对干部自学的督促检查,增强干部学习的自觉性。

  (16)探索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掌握干部岗位职责特点以及干部个人的学习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培训机构,确定一批具有时效性、实用性和前沿性的学习项目,由干部自主选学,以满足干部个性化的培训需求。

  (17)加强社会实践培训工作。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不断加大干部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力度。逐步在省内外干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乡村、社区建立一批社会实践锻炼基地,针对干部不同层次和类型特点,分别安排到不同类型的培训基地开展社会实践锻炼,延伸、拓展培训渠道,使各级各类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练,增加阅历,增长才干。

  (18)规范和加强境外培训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从严掌握、择优选拔的原则,加强境外培训工作。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围绕中心工作,针对改革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干部出国出境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境外培训工作要严格选拔对象,严格规范管理,注重培训成果的转化和运用,严禁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境旅游等违纪行为。

  凡抽调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境外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19)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行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教育培训新模式,创建统一、规范、先进的干部网络学习平台,为广大干部及时提供新颖、生动、前沿、实用的学习课程。

  五、资源配置和基地建设

  (20)优化整合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逐步构建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为主,社会主义学院、各部门各行业干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应当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突出办学特色。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更好地承担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统战干部的培训任务。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围绕本部门本系统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重点扶持办学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使其能够更好地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对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培训机构,要进行调整、整顿、整合。根据“平等合作、互惠双赢”的原则,积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21)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党校、行政学院建设,把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为其选好配强领导班子,积极改善办学条件。省委、省政府重点抓好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建设。各市在重点抓好本级党校、行政学院建设的同时,还要帮助抓好所属县(市、区)党校、乡(镇)党校基础设施建设,并把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与县乡党校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县乡党校在培养技能人才、乡土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方面的作用。

  (22)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各类干部的不同特点、成长规律以及培训需求;大胆探索现代教育培训方法,创新教学形式和手段,积极推行研究式、互动式、模拟式和体验式教学,并在加强案例库建设的基础上,加大案例式教学的比重,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2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组织专职教师通过进修学习、学术讨论、经验交流、调查研究等方式参加教育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基层、机关等部门挂职锻炼,增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增强师资力量。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每年都应安排一定时间,结合工作实际,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讲课。尽快建立本地区教育培训师资库,并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的资源共享。

  (24)积极编发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在学习使用全国统编干部培训教材的基础上,按照精炼、实用、新颖的原则,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有关部门针对不同岗位和专业需求,编写适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具有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为干部脱产培训和在职自学提供高质量的辅助教材。编发干部教育培训统一教材,必须经省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六、培训考核与制度建设

  (25)严格干部培训考核工作。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做好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要按照分级与分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制定考核标准,对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日常述学、评学、考学结合起来,作为干部评优评先、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26)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注重培训需求调查,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适时下达脱产调训任务。对重点对象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培训,被选调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27)实行干部培训计划申报制度。各地各部门每年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应当在上年度12月初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并列入本年度培训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28)逐步推行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重点考查干部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的程度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凡考试成绩合格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任职资格证书作为提拔使用的必备条件。

  (29)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对干部参加培训和培训班次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参照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逐步推行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

  (30)严格学员在校学习管理制度。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上级党委和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教学组织与管理,健全和完善学员管理制度,严肃校规校纪。强化干部培训的学籍档案管理,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并及时反馈给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

  (3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进行评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2)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对过去出台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统一进行清理,凡行之有效、符合《条例》精神的要继续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化为机关制度;凡不完全符合《条例》精神的要尽快修订,不断完善。要不断研究和探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七、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3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条例》精神及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4)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5)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印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行为,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36)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眼2000演4号)精神,严格管理干部的学历、学位。对弄虚作假获取学历、学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5条规定严肃处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

  (37)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38)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干部教育培训通报制度。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讨论、协调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通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39)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和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包括专项培训经费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培训经费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

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重点培训班次、境内外重要培训项目和干部培训机构基础建设;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干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列入部门公用经费预算,作为干部日常教育培训费用。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单独核算。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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