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定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方最高赔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09:00 新华网

  新华网贵阳3月31日专电 (记者周之江)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无责一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贵州省日前出台法规,在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况下,要减轻其责任。

  日前结束的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具体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条例还规定,超过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主责、次责、无责划分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10%不等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责一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

  此外,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正常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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