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侵吞挪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10:02 河北日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指出,侵吞、挪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并终身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条例还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为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并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予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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