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维修要保证跑2万公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10:05 半岛都市报

  本报3月31日讯(记者姜振海)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为行驶2万公里或出厂后100日。记者今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今起《青岛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草案)》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此前本市的机动车法规是2000年6月发布的《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新《条例》与原法规相比对维修企业的责任和赔偿进行了细化。新《条例》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为行驶2万公里或出厂后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为行驶5000公里或出厂后3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为行驶7000公里或者出厂后80日,行驶里程和出厂后日期以先达到者为准。

  在质量保证范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维修经营者3日内不能提供属非维修质量原因证据的,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在质量保证范围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新《条例》加大了对无证经营的处罚力度:“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工具设备和维修配件及材料”。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禁止使用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内的场地、房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工时单价、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加价率向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新《条例》内容,市民可登录青岛政务网法制办(http://fz.qingdao.gov.cn)查阅,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送到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一处,具体地址为: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71,传真电话84960701,电子信箱:xudong@qingdao.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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