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修车最高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10:4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早报讯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公开向全市征求意见,按照《条例》草案,我市机动车维修将实行质量保证制度,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为行驶二万公里或出厂后100天,而无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青岛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设置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为行驶二万公里或出厂后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为行驶五千公里或出厂后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为行驶二千公里或出厂后10日。

  按照《青岛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无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和无合法手续的机动车;无批准手续,对机动车改装、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车架以及拼装机动车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另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具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检验或综合性能检测结果证明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机动车、不公示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与材料价格的以及随意丢弃废弃物和排放废水、废油的,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市民可到市法制办网站查询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意见活动截止时间为4月6日,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发送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71;传真电话:84960701;电子信箱:xudong@

  qingdao.gov.cn。

  (记者 高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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