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今起施行 “打不起官司”可缓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11:36 黑龙江日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缓、减、免”降低诉讼费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并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项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涉及群众利益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在正式出台之前,在媒体、网络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司法解释立项来源有三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审判部门可以建议立项制定司法解释;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直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此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弄虚作假专家“靠边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指出,侵吞、挪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并终身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条例指出,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条例还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为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并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予聘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境外不良债权转让更规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将不良债权向境外转让纳入外债管理,并明确备案要求程序。

  通知要求,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的债权。通知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发展改革委备案。境内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应在媒体发布明确的处置公告,原则上所有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境外投资者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我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不良债权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外汇管理局禁止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不良债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商业车险新版行业条款启用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4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条款进一步扩大了覆盖范围,涵盖了8个主要险种,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风险水平与保障需求、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和操作性。

  新版条款涵盖的8大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每个险种都有A、B、C三套指导性条款。各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用适合自己的车险行业条款,也可自主开发车险条款以及在车险行业条款基础上开发补充性车险产品和其他特色车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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