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追究领导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19:51 云南日报

  新华社石家庄4月1日电(记者杨守勇)记者从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获悉,已经审议并获得通过的《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修正草案)》明确规定,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收取一定数额的义务植树绿化费。

  河北省规定,每个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植树3棵至5棵,或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对于由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规定要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其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1986年正式颁布实施,促进了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据统计,全省累计有7亿人次参加了义务植树,全省森林覆盖率大大提高。但在义务植树工作中存在着执法力度不够、适龄公民尽责率低、组织不规范、管理主体职能不明确等问题,旧的条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为此,河北决定对旧条例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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