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副书记模式调查:一把手监督再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13:53 新华网
专职副书记模式调查:一把手监督再成焦点
新班子“上任” 漫画/王启峰

  地方党委换届后,在领导班子配备改革中如何明确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如何处理好专职副书记与书记、常委的关系?新的工作机制运行方式尚待建立,各地在研究和探索实践中形式不同。“专职副书记现象”成为多方关注的一个焦点。

  《瞭望》新闻周刊日前就专职副书记课题赴广西等地调研时发现,广西地方党委换届经过半年时间运转,优化班子结构、精简领导职数等意图已经达到。但减少副书记职数后,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不统一、工作分工有待明确,一些地方出现“专职不专”的现象,成为当前党委领导班子工作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仅仅是在广西,《瞭望》新闻周刊从不同渠道了解到,目前已完成换届的14个省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问题。而今年有17个省区市党委换届,使得明确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健全相关制度的问题更显重要。

  有关专家接受本刊采访时认为,目前存在的专职副书记定位模糊的现象,是原有领导班子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向新体制过渡时,新机制、新制度尚未完善、尚未成熟的表现。而在中央明确要求之前,各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改革探索都是允许的,总体原则是要以提高执政效率、保证领导班子高效运转,同时扩大党内民主、实行有效的监督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新的专职副书记分工各异

  《瞭望》新闻周刊在调研中发现,“减副”实现了“一正两副”后,由于只设一名专职副书记,而对这名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各市、县(市、区)党委对这名副书记的定位差别较大。

  有的认为这名专职副书记应把以前几名专职副书记的工作统揽起来;有的认为主要是协助书记管理党委日常工作,分管其他常委们没有分管到的工作;有的认为应该是协助书记负责党委日常工作,分管组织人事、群团、党校、编办及直属工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处长杜恒年告诉本刊记者,不久前他们对桂林、来宾和河池三市新一届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问题进行调研时发现,这三市及下属各县、区对党委专职副书记的工作分工就出现多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市委日常事务、党群工作,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专项工作。

  第二种类型:协助书记工作,分管不包括组织人事工作在内的其他党务工作,联系其他工作。

  第三种类型:协助书记工作,不作具体分工,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种类型: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市委日常事务、党群工作,政法(或宣传)工作,联系其他工作。

  第五种类型: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党群、政法、宣传工作,联系或分管部分经济工作。

  不同地方的干部向《瞭望》新闻周刊介绍道,在新的分工下,有些地方的专职副书记职责加强了,但也有相当部分的专职副书记成了“书记助理”,与党委秘书长、县委办主任干的活差不多;有的专职副书记成了“打杂书记”,什么活都干、什么事都管。从另一方面看,又可以理解为什么事都可管可不管,显得有些尴尬。

  新体制运行中的困惑

  受访的多位干部都认为,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新体制下,如何理顺副书记与常委关系,显得十分紧迫。

  由于专职副书记分工不明确,专职副书记与常委之间的关系难把握。防城港市委副书记朱祚荣说,新体制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各常委直接向书记(常委会)负责,那还要不要向副书记汇报工作。如果要,那还是原来的层次,只不过把原有几名专职副书记的职责统到一个人身上,没有真正达到改革的目的。如果不要,那副书记只是分管群团、党校和编办等几个部门,没有太多的职权,会造成实质上的地位下降。

  明确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同样事关党政兼职成员的分工。一些市、县出现新的党政分工重叠问题也引起关注。广西宜州市组织部部长陆赞告诉《瞭望》新闻周刊,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是实行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通过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等方式,解决党政分工重叠的问题。但由于理解不同,在实际工作中采取的措施也不同。一些市、县认为,党委也应该管一些重要的工作,于是有的党委常委联系农业、农村及计生工作,社会稳定也还是党委、政府各有1名领导来管;有的县认为常委分工负责制,就是对全县各方面的工作都要管,于是沿袭过去的做法,把政府方面的工作全部分摊给各个常委,这就造成了实质上的重叠。

  再有,如何在新体制中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也在探索中。实行新的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党委班子不兼职成员不再直接管理具体的经济事务,一些干部担心会削弱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在新形势和新体制下提高执政效率,党委如何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各地普遍感到比较棘手。

  “减副”还打破了“常委-副书记-一把手”这样的成长轨迹,长期以来,无论是组织干部的心里还是被提拔干部的心里,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干部升迁提拔路径图。但在新体制下,这个路径图如何清晰,对干部心态有着直接影响。比如在过去,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干到一定年限,就有可能从常委提拔为管宣传的副书记或管组织的副书记,然后副书记有可能被提拔为行政正职,少数还被直接提拔为党委正职。另外,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都可以被提拔为副书记。

  “但随着‘一正两副’的确定,这个升迁路径图似乎被改变。如何营造一个不拘一格成长人才和不拘一格使用人才的局面,减少台阶限制,让优秀的干部能够脱颖而出?也成为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调研课题。”南宁市委组织部部长岑可成告诉《瞭望》新闻周刊。

  “一把手”监督再成焦点

  至少表面看起来,有些干部担心“减副”容易造成权力更多地向书记集中。谁在“一把手”面前说“不”?对“一把手”的监督会不会弱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处长杜恒年说,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其实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主要不是副书记多少的问题,而在于是否摆脱了旧的领导体制和制度的影响。

  长期以来,尽管一直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但实际上,很多地方是“一把手”全权负责,“八个副职不如一个正职”。即便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一把手”不民主,照样可能越过两位副书记直接或间接对常委施加影响,使常委按照自己的意图办事。要解决这一难题,惟一的路径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建立全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

  地方领导班子“减副”之后,纪委书记不再兼任党委副书记。有些干部向本刊记者反映,是否意味着纪委书记“降格”了;纪委书记只担当常委,纪委工作的重要性如何在新的运行机制中显现出来,尤其在反腐方面?

  针对如何保证实行有效的监督,岑可成说,经过半年的运行结果表明,纪委工作不会因为这个变化而受到削弱。过去,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在班子的分工中实际要重一些,能够直接协调到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如今在都是常委的情况下,直接指挥的因素就会少一些。但这并不代表纪委的监督地位下降。无论是实际的工作情况,还是目前的反腐败需要,纪委的工作在新体制下都需要加强。

  尽快建立健全新的工作机制

  据本刊记者了解,由于目前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各异,广西等地的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完全统一,目前主要有两类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运行模式:

  一是在继续实行换届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基础上,初步根据常委分工的情况进行了一些微调。表现为基本按照原来的工作机制和办事程序推进工作,专职副书记还分管部分常委领导的部门,只是减少了书记办公会,专职副书记不分管的工作由常委负责并直接对书记(常委会)报告工作。

  二是对原有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进行探索和改革,初步建立了常委沟通协调制度、常委会决策程序、常委会决策督办制度等。常委与副书记一样,负责管好各自分管的工作,直接向书记或常委会汇报。

  面对目前的探索,一些干部希望上级领导机关能够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同时,他们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建议,按中央有关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地方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明晰全委会、常委会、书记、专职副书记和各常委的职责和权力,切实实行分工负责、权责一致的领导体制。宜州市组织部部长陆赞说,这次改革实际上是对基层政治生态的一次刷新。如何在常委分工的基础上界定党政工作职责,这个“度”的把握需要认真研究。

  二是完善地方党委的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合法。岑可成建议,要通过建立健全决策咨询、调研、听证和民主讨论、会议表决等一系列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同时,要通过建立决策执行中的协调、反馈和纠错机制,在保证决策得到有效实施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三是建立常委沟通协调机制。南宁市市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肖莺子说,新体制下,常委分工相对独立,客观上易造成常委之间彼此分管工作缺乏了解,如果主动性不够和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可能导致常委会的决策作用难以得到真正发挥。

  她说,比如,就某个议题,尽管开了常委会,如果某些常委对这个议题不了解,而又缺乏大局和宏观意识,什么事情依然都是负责该领域的常委说了算,这样的话,常委会实际上也成了走过场。另外,扩大党政交叉任职后,交叉任职的干部相对负担较重,因此,要建立常委沟通协调机制,使常委工作既做到职责明确,又分工不分家,形成合力。对于重大事项,要由常委向党委书记、政府正职、专职副书记集体汇报,酝酿提出初步方案,再提交常委会讨论。

  四是完善地方党委监督机制。杜恒年说,在新的体制下,党委班子成员的权力相对集中了,如何进行有效监督,尤其是纪委如何实现对班子“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必须完善地方党委监督机制。什么事情由常委个人决定,什么事情必须提交常委会集体决策,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此,要健全报告和通报制度,常委要向常委会、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同时要研究重大决策失误和执行不力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主观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记者王勉)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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