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溺水昏迷一月 泳池物管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15: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顺德该物管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赔偿原告6.9万元

  本报佛山讯14岁的刘某在游泳场游泳,昏迷不醒一个多月,共花费医疗费高达16万多元,该责任谁承担?近日,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某局共同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9万元

  去年8月8日下午,原告刘某在姑父等人带领下,购票进入禅城区某局游泳场游泳。进场后,刘某脱离姑父独自跑到水深达两米多的深水池游泳,并在泳道进行跳水、潜水。后刘某姑父发现其不见,开始寻找,16时左右,值班救生员张某发现刘某已溺沉至泳池底,便立即将其救起。此时,刘某心跳、呼吸已停止,张某立即采取人工呼吸等方式对其抢救直到医院120赶赴现场。后经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期间经多次转院并昏迷不醒约一个多月,共花费医疗费高达16万多元。刘某遂以两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约22.5万元。

  法院认为,从刘某被救起后心跳、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后仍因缺血缺氧性脑病长时间昏迷不醒的严重后果看,无法确认现场救生员配备充足并及时发现险情,即便被告已经设立公告牌、警示标志等形式对游泳中的风险和禁止行为进行了告知,并不意味着可以将游泳活动中风险全部交由原告方承担,其仍然要尽较高的注意和保护义务。法院同时认为,刘某事发时已满14周岁,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其擅自离开成年亲属的陪同进行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泳运动,自身存在过错,陪同的成年亲属未尽到监管职责,也有过错。据此法院依法确定被告双方对原告的损害各承担50%的责任。(姚建国林劲标)

  (倩茹/编制)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