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公共利益被无限扩大 违法占地成本太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3:47 中国新闻网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土地违法案件中,4%的低处罚率,5‰的刑事处罚率,呈现明显权责不对称的局面

  国土资源部最新通报的2006年中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令人触目惊心:13万件土地违法行为中,涉及土地面积近10万公顷,其中耕地4.3万公顷,分别比上年上升了17.3%、76.7%和67.6%。

  人们不禁疑惑:高压政策一个接着一个,违法占地为何仍“一路狂奔”?一些城市违法用地高达90%以上的惊人数字表明,当前的违法占地“成本”实在太低,而“收益”却很高,滥占耕地的责任追究制威慑力不足。

  有占必征“公共利益”被无限扩大

  从整顿开发区、叫停大学城,到暂停审批

高尔夫球场,停止别墅供地……按理说,中央政府对乱占耕地进行了一系列“铁腕”清理,而滥占土地之风为何还屡禁不止呢?

  按法律规定,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没有权力批准建设用地。但从已披露的一些土地违法案件来看,县、乡两级政府动辄就把成百上千亩土地批给用地单位或个人,且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

  近些年来,

房地产带来的“繁荣”使不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招商热情更加高涨,而地价上升的确让一些地方实现了“城市升值”的战略目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武汉市出让土地虽然同比仅增0.3%,但交易额却猛增58%。在该市当年新增的财政收入中,土地收益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地产招商,并不完全是为了表面的繁荣。东北地区一位大城市的市长告诉记者:“我最担心房地产市场趋冷,那将直接影响我任期内的GDP增长。”东部某省国土资源厅曾测算,这个省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就要消耗2.4万亩土地。一些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上做文章,形成了“占地—收益—再占地—再收益”的循环。  

  一些领导干部对土地违法案件,往往认为是“出于公心,为了发展”,睁只眼闭只眼。事实上,在所谓“因公违法”的外衣下,往往是为了少数部门或地方利益,甚至是

开发商不正当的利益,其涉案土地面积更大,影响更坏,它严重干扰和破坏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不论投资主体、投资目的,谁都可以强行征用集体土地。有占必征,使公共利益的内涵被无限扩大。”

  4%低处罚率 “红线”变成“弹簧线”

  细心的人士注意到,尽管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但在结案的9万余件中,只处理了相关责任人3593名,其中2名省级干部受到党纪处分。4%的低处罚率,意味着超过96%的土地违法案件并未追究责任人,而刑事处罚率更是低到千分之五,出现权责明显不对称的局面。

  “抡起的是大棒,砸下去的是鸡毛掸子,清理了那么多违规用地,却鲜有人为此丢乌纱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一‘尚方宝剑’,在现实中让人难以感受到其应有的威慑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杨圣明说。 

  对一些严重的土地违法事件,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仿佛“见怪不怪”。他们向记者解释说,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执行用地法规,普遍采取“先开发后审批”、“土地跟着项目走”的“潜规则”。即在土地出让前,基本确定了开发单位,并将前期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拆迁费用推给开发单位,最后在交土地出让金时统一结算。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潘明才司长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徇私舞弊、非法批占大量土地的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千分之几的低处罚率,既破坏了执法执纪的严肃性,也没有使违法者受到震慑。只有将耕地保护纳入各级党政部门政绩考核体系,责任追究到位,才能考核到位。

  不能在土地问题上遗祸子孙后代

  今春“两会”刚结束,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就开始部署进行一场土地违法大检查。这次以卫片(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土地执法检查为主,涉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几十个城市,这些城市中新增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被列为检查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国土资源部不久前发布的相关规定,这些城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权,已由报国务院审批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表示,“地方政府虽然有了更大权力,但这意味着他们的责任也更大,受罚主体更明确。”

  “我们不是缺政策,而是如何增强执行力的问题。问责制必须问到实处,才能保持政令畅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表示。

  首先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坚决控制建设占地规模,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只有把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变成“高压线”,才能保住子孙后代的粮仓。潘明才司长如是说。

  其次要提高占用耕地的经济成本,降低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成本,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费用按比例上缴中央财政。

  三要确立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克服规划执行的盲目性,规划修改的随意性。让耕地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即使涉案人没有“徇私舞弊”,对严重违法占地特别是侵占基本农田的行为,也应追究法律责任。(陈芳)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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