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7:23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之际,曾承诺尽早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2006年4月,中国政府又承诺,将于2007年12月底前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可以想见,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加入GPA应该是必然的结果。届时,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向国外企业放开,中国企业也将有机会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随着谈判的日益临近,中国企业应在加入前做哪些准备工作、加入后又如何应对,是目前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西方经济学中,每个人都是“经济人”,“经济人”的行为都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同样,一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也应该成为“经济国家”,其行为也应该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那么,在加入GPA这件事上,中国怎样才能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呢?在此,我们可以将这一事件比作一场球赛——中国同以美国为首的其他国家间的球赛。要想获得比赛的胜利,选手必须既要善于防守,又要善于进攻。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本文将从防守和进攻两个方面提出现阶段我们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一、防守建议

  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中国必须首先在稳固防守的基础上,然后伺机对敌人出击。因此,在今后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中国政府应大力支持国内相关企业,尽量避免来自国外的冲击。

  1、完善法律、法规

  美、英等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都有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一切政府采购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其中既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大量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于1809年开始为政府采购立法,至今已将近200年。目前,除了《联邦采购法》外,还有《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购买美国产品法》、《WTO政府采购协议》等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500余部。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极大的保护了美国的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美国的国家安全。相比较而言,中国尽管已经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但中国对政府采购中很多方面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今后有关部门有必要加紧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使《政府采购法》更加细化和更具可操作性,从而使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更为完整。

  2、成立专门的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从国际上看,其他国家一般都设有一个特定的机构,专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法国的公共购买团体委员会、加拿大的采购中心、韩国的国家供应局、菲律宾的供应协调局等。有鉴于此,我们也应该设置相应的机构,如 “政府采购中心”。该中心应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其性质属于非赢利性事业法人,由政府授权,专门从事中国的政府采购事务。

  3、加大集中采购

  目前,中国有三种不同的政府采购模式,分别是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集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借鉴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今后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中国应当主要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能够强化政府预算支出、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以及更好地防止腐败。美国的政府采购就是高度集中的。在美国,除国防部和交通部外,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总务署(简称GSA)负责。与之相比,中国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过低。目前占整个政府采购的比重还不到十分之一。这也是中国政府采购难以发挥应有的政策功能、资金节约率较低的重要原因。

  4、优先购买国内产品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手段。目前,多数国家以包括国家安全在内的种种理由为借口,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并对国内产品采取优先购买的政策。即使那些已经加入GPA的国家,在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的数量也是极为有限的。据测算,美国、日本、西欧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比重都不高,美国为9%,日本为16%,而西欧只有1%。令人担忧的是,目前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尤其是在信息产品领域,已经基本上对国外厂商敞开。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曾指出,美国虽然已经签署了WTO《政府采购协议》,但美国政府采购也只有10%是给外国的,而中国有些地方政府采购外国软件的比例竟高达90%以上;与此同时,一位不愿署名的官员透露,实际上目前中国的电子政务建设中,涉及的IT产品有95%是国外的。2006年3月的“联想安全门事件”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在今后的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加强对国内产品的优先购买。

  5、增加附带条件

  直接禁止购买国外产品可有效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但也容易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因而补偿贸易就成为国际上另一种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方式。即采购国为了扶植本国产业,要求中标的外国供应商需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内采购,或者必须转移某项技术,或者为本国创造一定数量的就业等。如美国,根据1991年的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包括轨道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械时,在其采购成本中必须有60%以上的美国产品。因此,在今后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于那些国内厂家确实无力生产而又十分重要的产品,我们可以技术转让等作为附带条件。

  6、加强监管工作

  由于中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因而在近些年政府采购实施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如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抑制回扣、折扣及贿赂政府官员等。据有关报道,南方某城市行政机关采购一批办公电脑,单价竟然高达25000 元, 这就不能不令我们深思。这些行为如不能得到及时制止,不仅会给国家和纳税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广大民众中的公信度。为此,中国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管。从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目前政府采购实践分析,今后中国政府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内部监督,二、加强法律监督,三、加强行政监督,四、加强社会监督。

  7、建立评估制度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在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计划时,往往会对其从各个角度做出全面的评估,以便将来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目前,中国也会对包括国民经济规划(如“

十一五”规划)在内的各种规划做出评估,并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鉴于此,中国在今后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引入评估制度。本文建议,相关部门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对中国的政府采购做出科学而全面的评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的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

  8、加大惩罚力度

  最后,为了使中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能够有序进行,还要从重从严打击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具体来说,对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厂商,可对其处以投标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禁止其5年内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对于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主体利用招标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进攻建议

  毋庸置疑,在一场比赛中光靠防守是绝对不够的,要想获得比赛的胜利,必须要在稳固防守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同样,仅靠政府的保护,国内企业是不可能长久地占领(即使是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本报告认为,国内企业要在政府的保护下,迅速提高自身的

竞争力,尽快参与到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去。在此,本文建议可采取如下对策:

  1、培养企业竞争力

  保护国内政府采购的利益是政府的责任之一。在短期内对外国供应商进行合理的排斥和限制是可行的,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在加入GPA之后,中国在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也会取得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然而截至目前,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还无法与外国企业相匹敌。为此,一方面,应尽快规范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严格限定供应商的资格,让国内厂商逐步适应按国际惯例获取政府购买的合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与国际参与能力,为其将来能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打下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可以按照比较优势理论,大力发展中国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行业,支持相关企业进入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

  2、培养高素质人才

  众所周知,高素质的人才对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是至关重要的。在政府采购方面,中国企业除了要努力提高自身竞争力之外,还要大力培养既懂行业技术、又懂营销技巧的综合性人才,从而能尽快把中国有竞争力的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力争在日益激烈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3、加强与国外厂商合作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在政府采购方面对国外企业设置了种种的障碍,使得国外企业很难真正进入国内市场。在此种情况下,中国有条件的企业可积极走出国门,与当地企业合作或直接在国外设立分公司,变身为当地企业,从而有效地绕开其他国家设置的进入壁垒,努力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中分一杯羹。 (武锋 国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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