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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钉子户”获赔90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2:56 现代快报
(吴苹夫妇被拆迁房屋评估价为2477547元,开发商补偿其旧房设备费2222元,搬家费20000元,装饰补偿费100000元。吴苹夫妇还将补房屋差价469078元。) 由于断水、断电和断路,开发商补偿吴苹夫妇营业损失费90万元。 吴苹夫妇在拆迁中 得到下列资产和资金: ■赔偿协议 2日19时左右,重庆市九龙坡区开始对拆迁“钉子户”吴苹夫妇的房屋实施拆除 ■北京“钉子户” 据新华社电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在3日举行“重庆钉子户”拆迁案新闻发布会上称,重庆“钉子户”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协议,选择实物商品房安置,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4月2日16时左右,在法院协调下,吴苹夫妇和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就拆迁安置达成了协议。吴苹夫妇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由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沙坪坝区的异地安置房一套。根据房屋所在鹤兴路片区的统一安置评估标准,吴苹夫妇位于该片区17号的房屋评估价为2477547元,补偿其旧房设备费2222元,搬家费20000元,装饰补偿费100000元。异地安置房为开发商3年前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评估价为3068847元,吴苹夫妇还将补房屋差价469078元。 杨光说,由于先后断水、断电和断路,而吴苹夫妇房屋此前一直用于餐馆经营,因此开发商与其协商后同意补偿营业损失费90万元,这是从2005年10月开始按照每月3万元盈利计算结果的总和。 杨光说,此拆迁案是按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的,吴苹夫妇的安置补偿与该项目拆迁户执行的是同一个标准,没有任何私下或特殊处理情况。营业损失补偿是营业性补偿,是由吴苹夫妇房屋的使用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协商确定的,并不是额外的安置补偿。 央视新址“钉子户”被强制执行 据新华社电北京市朝阳区法院3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一起直接影响中央电视台新址建设的行政拆迁纠纷案强制执行。 2005年11月25日,朝阳区建委就中央电视台与居住在朝阳区呼家楼新街7号楼的被拆迁人邱某某间的拆迁纠纷做出行政裁决,后因被拆迁人邱某某未履行该裁决书规定的限期腾房义务,朝阳区建委向朝阳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据法院介绍,央视新址建设因拆迁纠纷造成拖延,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到2008年奥运会转播工作的筹备。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拆迁地点约谈被执行人,但因其故意躲避,始终无法取得联系。相关法定程序完成后,朝阳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由于前期准备周密,分工明确,执行现场各司其职、秩序井然。因被拆迁房屋家中无人,按照拆迁预案,法院执行人员打开被执行人家门锁进入涉案房屋,对室内物品详细登记造册,全程录像监控,并将屋内物品搬至准备好的预定地点。 ■新闻背景 “钉子户”曾经两拒“最后通谍” 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这幢户主为杨武、吴苹夫妻的两层小楼一直伫立在工地上,并引发海内外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2004年10月,吴苹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 2007年1月,龙坡区房管局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九龙坡区法院裁定限吴苹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3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3月26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拆迁双方进行协商未果。法院于当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苹夫妇在3月29日前自动搬迁。 3月28日,吴苹与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面谈,吴苹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 3月30日,九龙坡区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吴苹夫妇在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吴苹夫妇达成协议。当日下午,户主杨武自愿离开房屋,晚7时拆除施工开始,至当日22时36分,房屋被顺利拆除。 ■事件影响 “钉子户”案对城市拆迁意义深远 据新华社电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3日就“重庆钉子户”拆迁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指出此案对城市拆迁工作意义深远。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戴庆伟解释说: 首先,该案引发了专家学者和公众对拆迁的广泛讨论,对拆迁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权利的滥用、合理安置和漫天要价、商业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等问题的实质解决充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为今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参考意见; 其次,该案也证实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不容动摇。虽然此案受到关注和争议,但法院一直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执行,重庆市和九龙坡区政府都从未对该案的司法活动进行任何干预。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论涉及任何人,无论影响有多么大,法院都将依法强制执行; 最后,此案再次说明拆迁双方应当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互相体谅,本着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努力寻求妥善的方式来协商解决争议。任何形势的对抗对双方乃至社会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