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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数量门槛降低一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02:18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 继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大幅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后,两司法机关5日再次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新的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上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此前两司法机关规定的数量标准分别为“1000张(份)以上”和“5000张(份)以上”。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司法解释自即日起施行。两司法机关明确,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