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直属破产企业退养人员看病难问题有望破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8日04:3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通讯员王天军 记者周红梅)自治区直属企业实施破产时,对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由于在到达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未达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缴费年限,因此无法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出现看病难现象。日前,《自治区直属破产企业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通知》规定,区直企业破产后,符合提前退休的退养人员在按以下办法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纳入所在社会保险的医疗保障体系:退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以企业破产上年度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缴费率缴纳。退养人员退休后需再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部分不需缴纳,但在计算补助时这部分继续计算,用于弥补今后年度费用增长所需要的资金。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一次性拨付给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退养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企业破产时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养人员,缴费年限按退养年限加退休后再缴10年计算;对企业破产时已参保的退养人员,缴费年限按退养年限加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应补缴年限计算;对本规定下发前已实施破产的企业退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尚未落实的,统一按2006年的缴费基数(即2005年所在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以及未缴费年限进行计算缴纳,并在本规定下发后60天内完成各项衔接和参保工作。

  缴费资金来源从企业破产财产变现、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凡需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区直属破产企业,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或留守工作机构(社区)将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退养人员的相关资料,送所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出具同意接纳参保的意见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并适当给予安排,一次性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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