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偏重缔约忽视履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8日23:45 中国经济周刊

  采购合同偏重缔约忽视履约

  《中国经济周刊》:审计署的报告显示,因勘察设计失误、盲目赶工期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和增加投资32.47亿元。你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浪费?

  谷辽海: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公共合同,各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措施不仅体现在合同缔约阶段,也体现在合同履约阶段。

  但在我国的招标采购活动中,不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通常都侧重于采购项目的合同缔结阶段。现行《招标投标法》没有一个条款规定招标采购项目的后续监督管理,即招标采购程序结束后,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履约情况的监管。实践中,由于招标采购人和执法监督人往往是同一体或者有各种各样的关系,致使许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被重新转包和分包的现象十分严重。

  更令人深思的是,凡是涉及各行各业的公共采购项目,相关的部委和地方先后都制定了招标投标规章,但却很少看到公共合同履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统一法律?还是弥补漏洞?

  《中国经济周刊》:从审计署公布的信息来看,34个高等级公路工程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均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范围,但遗憾的是,所有这些项目均未能纳入到《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均未能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这是为什么?

  谷辽海: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该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这是法律对采购人自由采购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的措施之一。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采购项目达到200万元的门槛,应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没有统一的监督和主管机关。《政府采购法》实施后,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监督机关,但审计署公布的所有项目似乎均未能进入后一部法律的视野。

  《中国经济周刊》:对于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存在的问题,你认为怎样从根源进行解决?

  谷辽海:我曾经在许多法学论著中,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我国《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地地道道的《政府采购法》,许多内容均移植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后一部法律在很多方面存在雷同,但同时又存在不少矛盾和冲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立法法》规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适用,但许多问题还是无法从根源上获得解决。对此,美国和欧盟的政府采购专家曾与我有过多次交流。今年初,美欧与我国相关部门还进行过交涉。

  今年12月,我国即将递交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的谈判清单。根据GPA的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均属于GPA所规范内容,GPA要求加入的成员必须首先统一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但据了解,我国目前正在分别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我认为,在我国即将加入GPA之际,出台这样两部行政法规必将与GPA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人为地增加谈判难度。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本身所存在的前述缺陷和寻租空间,不是行政法规所能够弥补和解决的。即便出台两部行政法规,作为下位法也必须服从上位法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有任何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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