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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4000亩林地被毁 律师指政府部门渎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09:05 今日安报
昔日的林地如今满目疮痍,荒山上,一道道挖掘机的痕迹颇似泪痕 被毁树木在挣扎 村民望着少许的残余树木,很心痛 核心提示 30多年前,为防风固沙、绿化和保护城区,登封市万人会战,造出了一片4000亩的林地。但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这块林地被非法采沙逐渐蚕食,如今只见星星点点的树木而不见森林,坑坑洼洼的沙场随处可见。 为了保护林地,当地5个村的村委会和13个村民小组共18个原告,打了一场历时8年的集体诉讼官司,虽然最终胜诉,重新取得了林场的所有权,但是原先茂密的森林却一去不复返。拿着一纸胜诉的判决书,村民们欲哭无泪。那么,心痛之余,人们不禁要问:谁该为数千亩的被毁林场埋单? 那段激情燃烧的岁月 万人会战造林4000多亩 “那时候林场内野兔出没,鸟语花香,果树满山,畜禽成群。我们经常去林子里打野兔,有时一上午就能打到好几只,外村人都很羡慕我们。”4月6日,站在横穿登封市城关林场郑少高速公路的一段引路上,68岁的张占清老人指着坑坑洼洼的满目沙丘说。 张占清家住登封市苹果园居委会一组,1974年到1979年任登封市原城关林场第一任场长,如今退休在家。回忆起当年植树造林时的情景,老人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 老人说,1973年为防风固沙,经原登封市城关公社(现分为少林街道办事处和嵩阳街道办事处)党委研究决定,由当时所辖的原城关、王庄、耿庄、北旨村、菜元等5村13组(下简称5村13组)兑出荒地和部分耕地4000多亩成立林场,所得收益由城关公社和5村13组按照三比七的比例分成,所有权归5村13组不变。 从1973年春开始,来自5村13组的群众和城关镇各机关、学校学生上万人连续数日奋战在荒丘上。他们自备工具,用镐头、铁锹挖出了一个个树坑,林业局调来了树苗,再由专业人员把树苗精心放置好,埋上土,浇上水。经过一个春天的会战,林场已经初具规模,然后5村13组再按照所兑土地多少抽调专人管护组成林场。 耿庄一组的朱海滨回忆说:“当时我还是个孩子,为了省劲还用炸药炸树坑,受过大人们的批评。” 点点新绿、面面红旗给原来荒岗沙丘带来了盎然生机。 “那时候是按照一人3个树坑的任务分解到每个小队(现在成为小组),活虽然很累,但大家在一起干活从没觉得苦。很多人手上都裂了口子还是不愿意歇歇,干活间隙还有人唱起了小曲。”提起那段激情燃烧的岁月,北旨村5组年过7旬的李松森老人激动不已。 由于植树表现突出,张占清被原登封县城关公社任命为林场第一任场长。张占清说,当时林场有37个人,不发工资,只记公分;在林场成立的前两年,他们37个人的主要任务仍是植树造林,第三年开始,植树的任务彻底完成,后来他们的任务转为管护。据第一任林场会计申保禄和司务长与张占清共同回忆,当时总共植有核桃树5.1万棵、苹果树9000棵、桃树3000棵、梨树1000棵,此外还有刺槐、柏树。 茂密的森林在阻挡风沙、调节气候的同时,也给当地人带来了无限的乐趣。 作为当时登封县城关公社党委书记的刘发营也见证了这一切。据他回忆,当时建林场完全是为了保护登封县城和已经绿化的成果,总的原则是,林场建好后,领导权归公社,管理权归林场,所有权归5个大队(即5村13组)。 那个满目疮痍的林场 8年诉讼讨回林场所有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林场的面貌也在慢慢发生着变化。根据当地群众的介绍及登封市和郑州市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1984年8月25日,原登封县城关镇政府将4000多亩林地承包给当地人孙森经营。孙森出任林场场长,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1999年8月合同到期时,孙森又续签了10年的合同。双方约定,孙森每年向城关镇交纳1万元钱,如果林场卖沙,每年交纳两万元。 再次拿到承包权后,孙森又把部分林地分包给当地的村民焦石夫、张金焕、孙占、孙苟、张有森、陈海松和公路段,公然建采沙场。 据知情人介绍,第一次发包时,林场表示了默认。到了1975年和1978年,村民分别要回40亩和24亩地。“村民真正讨要这块林地是从1994年开始的。”当地村民讲。 据介绍,就在孙森第一轮承包还没结束时,5村13组的村民发现了毁林挖沙的迹象,就要求孙森提前中止合同,之后村民多次上访要求返还土地。到了1999年8月,当时的登封市城关镇政府面临一分为二的局面,即将改成少林办事处和嵩阳办事处。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原城关镇政府在5村13组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将林场续包给孙森,期限为10年。 2000年8月和2001年8月,登封市政府作专题讨论,明确要求解决林场违法发包及归属交权问题。 从2000年到2005年,经过几场行政官司最终法院确定了林场权属归5村3组。之后再经过登封市和郑州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孙森承包林场合同无效。 就这样,前前后经过8年的诉讼,村民最终胜诉。 在村民的带领下,记者前不久来到了林场旧址,这里到处是沙坑,最深处有几十米。有的沙坑连成片,要不是村民介绍根本看不出这里曾是林场。记者看到,大车小车不停从自己的土地上拉走沙子,剩下的是伤痕累累的沟壑在荒丘上纵横蜿蜒。 “那时候这周围都是林场,林子密得很……”张占清站在高处看到这些场景,忍不住老泪纵横。 质疑:职能部门处罚隔靴搔痒 后由于修建高速公路和国道征地,原有林场的4000多亩只剩1244亩。“修路征走的全是沙坑地,要不是承包人挖沙,修路绝不会征用林地。” 林场上多处被毁林挖沙,引起了当地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的高度重视。 登封市林业局2005年8月10日对该林场毁林挖沙情况的调查报告说:从林场第一次承包后期,由于政策导向和经济过热等现象等影响,在林场发生了一系列毁林挖沙事件,部分土地被用来开办沙场及经营性建筑。 在提到沙场现状时,该调查报告还显示:2005年7月25日至7月28日,登封市林业局派工程师郭庚仁、李宗岳,在承包人孙森、原林场场长张占清及登封市林业派出所的配合下,利用最先进的GPS卫星定位技术,对林场实地进行了勘测,结论为,现存沙坑面积361.4亩,非法建筑物占地面积208亩,两项相加近600亩。 这些好端端的林子有人就忍心下手? “他们都是先在树上泼油点燃,过一段时间再开挖。”当地村民告诉记者。当地村民还拿出当时找电视台录下的林子被烧画面,看后令人心痛。 4月6日记者来到登封市林业局采访,一名负责人说,林场毁林挖沙事件在登封影响很大,为此,国家林业局、郑州市林业局和登封市政府都作了批示,在当时的调查报告上都有显示。 “原本上千亩林地变为一个个沙坑是现实,既然作过处罚,为何还是难以保护林场?” 对于记者的提问,这名负责人也没有作出过多解释。 事实上,登封市当地对毁林挖沙的行为并不是视而不见。2001年8月24日,登封市第四十一次办公会议决定:“建设、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彻底制止毁林挖沙行为。” 在登封市林业局这份调查报告中,还提及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情况,显示从2000年到2005年4月,共有5次对毁林挖沙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当事人也受到了1万多元和14.64万元不等的处罚以及没收采沙设备等。 “这些处罚没有起到保护林地的作用,其职能部门的行为让人生疑。”一知情人说。 问责:谁该为失去的林场埋单?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任成宇对此发表了看法。他说,解决村民损失问题、确定侵权行为人的前提是,首先要确定对集体财产具有处分权的权利主体是谁?处分权是物权的核心权利,如果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了无权处分的财产,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土地、林地在内的集体财产所有权,分为乡镇集体所有和村组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乡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村组无权予以处分;村组所有的财产,乡镇集体组织无权予以处分。 根据记者报道的情况和法院的确认可知,被毁林地的所有权归属村组,那么乡镇政府显然是无权将林地对外发包、处分,其构成了对村组集体的侵权。作为承包林地的承包人,在承包前,应当取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在未取得同意的前提下,毁坏林地、采沙,显然也构成对村组的侵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乡镇政府因机构改革已经被登封市政府取消变更为办事处,而办事处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因此,侵权责任应由登封市政府承担。 那么,登封市相关职能部门有无责任? 承包人砍伐林木的行为,如果事前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批准,就涉嫌盗伐林木的犯罪;承包人砍伐林木后取沙,应当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事前批准,没有事前批准,是一种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任成宇还说,林业部门多次下发处罚通知,却长期不予执行,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承包人破坏环境的行为未予依法制止,也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沙子也是一种矿产资源,土地部门面对承包人严重挖沙的不法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完全系这些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所致。这种行政不作为导致国家行政管理权力处于虚置状态,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应当追究这些部门包括部门领导的渎职责任。 省高级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法学博士田凯认为,这是一些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有关工作人员是在以罚代管,情况严重的话,这些人就构成了渎职罪。 □安报记者魏源/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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