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11:08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4月9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要求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产品品牌的,则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应当具有可比性。同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表示“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的意思。

  依据规定,采购单位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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