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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复印件打官司四次败诉法官调解多年纠纷化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13:2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日前,蜀山区法院通过再审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使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妥善地解决建设单位长时间拖欠工程款这一棘手问题。 水安公司于1998年6月与四方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水安公司承建四方公司安居室外工程。1999年2月9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移交、使用,截至2003年6月3日,四方公司已陆续支付工程款1569565元。 2003年6月27日水安公司起诉四方公司,要求给付剩余工程款25940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18340.36元和本案诉讼费用。因水安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不同意由法院委托审计,四方公司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原告未按相关规定提供证据原件,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为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年12月5日,水安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水安公司没有提供新证据,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再次驳回其起诉。此后的2004年、2005年,水安公司又向原审法院和合肥市中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 2006年7月,该案因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原审法院再审。再审法官注意从不同的方面寻找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针对本案大部分工程款已给付,只欠尾款的事实,拟定调解工作的思路,努力在“息诉”上下功夫。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四方公司同意于2007年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水安公司工程款18万元整,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倪世屏朱玉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