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不准受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15:52 中国三峡新闻网稿件

  本网讯 (记者黄金华 特约记者李家明 通讯员荀春丽) 砖厂职工因受伤致残,要求与砖厂解除合同并享受工伤待遇却遭到厂方拒绝。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职工要求解除与砖厂的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并判决砖厂按照工伤待遇支付职工相应费用4万余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卢某于2001年10月受雇于忠县金鸡镇木坊矸石砖厂,从事推窖车工作。2003年10月,砖厂安排卢某改换工种,从事该砖厂的爆破工作,砖厂为卢某办理了工伤保险。

  2005年12月31日,卢先生在从事爆破工作中,不慎从页岩山上滚落下来受伤,治疗终结后,经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为8级、护理依赖程度无。”

  2006年8月22日,砖厂收到上述鉴定结论,同日砖厂还凭该结论到忠县

社会保险局领取了卢某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23679元。

  卢某随后向厂方提出,他因工受伤致8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砖厂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砖厂依法支付工伤待遇。砖厂则认为,卢受伤后经积极治疗,其伤势已康复,有完全的劳动能力,砖厂有条件安排卢某从事适当的工作,不同意卢先生的要求。

  2006年12月14日,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1、解除争议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2、由砖厂支付卢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计45279元。

  砖厂对此裁定不服,于2006年12月31日向忠县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受伤治愈至仲裁期间,砖厂既未支付卢某此期间的生活费,也未将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卢某,且未给卢某安排工作,现卢某在仲裁期间明确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遂依法驳回了砖厂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砖厂支付卢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计45279元。(完)

  擅用他人房屋停尸吃官司

  本网讯(记者黄金华 特约记者李家明通讯员荀春丽)假借暂放东西为由,从业主处借得待售的新房门面停放其父尸体,导致业主无法出售此门面的沈某6日因此吃上了官司。

  

房地产
开发商
吴某在诉状中称,2002年期间,吴在忠县马灌镇场上迎宾路修建了综合楼,其中有三个门面待售。

  2005年4月21日,该镇场上沈某之父病亡。因无处停放尸体,遂以借用吴某的门面放置东西为由,从吴某之母的手中获得该门面钥匙。尔后,在未征得吴某许可的情况下,沈某擅自将其父亲的遗体停放于该门面内。

  当日13时许,吴某之母闻讯,赶到现场与沈某发生了争执。出差外地的吴某立即将情况向当地派出所、镇政府、居委会作了反映,并要求及时干预沈某的不当行为。

  经公安机关干预,沈某将其父的遗体搬出了门面。但此事已在当地妇孺皆知,导致该门面房屋至今不能出售。

  吴某认为,沈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侵犯了他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经马灌镇政府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

  吴某遂于6日将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沈某赔偿其财产损失2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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