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确定拆迁过程须经两次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18:53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4月9日电(记者岳德亮)针对因补偿标准存在分歧而导致拆迁矛盾多发的现状,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立法确定拆迁过程应当经过两次听证,以切实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理权益,增加缓冲空间,减少对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日通过当地媒体公告重新发布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29日起,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在此基础上,拆迁过程还应当履行两次听证程序。一次是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一次是在强制拆迁前。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市、县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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