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自身“清白”客户状告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6:20 深圳特区报

  肖先生去年在向一家银行贷款时,被银行方面记有8次延迟还款记录

  为还自身“清白”客户状告银行

  在昨天首次开庭中肖先生要求银行书面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核心提示

  肖先生去年10月欲贷款购置新房,却被3家银行以“有不良信用记录”为由予以拒绝。肖先生到曾贷过款的某银行深圳分行景田支行查询记录,发现自己竟有8次延迟还款的行为。为此,肖先生多次与银行协商,希望消除不良记录,但一直未果。(相关报道见本报2006年12月20日B2版)。今年2月,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肖先生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昨天,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案情回放贷款屡被拒缘起“信用不良”

  据肖先生介绍说,去年2月,他为购买一套住房,向某银行景田支行申请购房贷款。景田支行的信贷员对他的个人情况进行了审核,然后要求他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信贷员介绍说,按照要求,他需存入2万元现金到还款账户,作为借款保证,该2万元在贷款合同签订后可以用于抵扣贷款本息。随后,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他也将2万元存入了该行景田支行的还款账户。之后,银行放贷45万元,贷款期限15年,每月还贷3000多元。去年3月21日,他收到该银行的催还贷款的短信通知。银行告知,保证金半年内不能作为还款抵扣。为此,他每月收到催贷短信后,在扣款账户中另外存入月供款。

  肖先生说,去年10月,他在深圳另行购房贷款时,先后被3家银行拒绝。理由是他的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不能予以贷款。经查询,他在深圳的鹏元个人征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竟然有多达8次的逾期还贷记录,违约概率超过5%。肖先生说,他曾向该银行景田支行多次反映,要求消除不良记录、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一直未获答复。后该行向他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证明,证明称:“……截至2006年11月14日,该客户在还款账户中存有足够月供款,由于我行系统问题,不能及时扣款而形成违约记录。”但是,他信用不良记录仍未消除。

  昨天,原告肖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参加了诉讼,某银行景田支行的两名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庭审直击控辩双方法庭各执一词

  肖先生认为,某银行景田支行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造成了其个人信誉受损,也导致其无法办理与银行信贷相关的各项业务。据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他在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书面道歉并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返还扣除的罚息39.94元,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人民币1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焦点一:被告是否名誉侵权

  原告诉称,从2006年3月起,原告就向被告进行投诉,可是被告在长达9个月内没有作出反应。而且,被告将这些不良记录向深圳市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提交,造成原告不良信用记录的进一步扩散,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被告辩称,在其与原告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记录的条款,银行并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焦点二:原告行为是否违约?

  原告诉称,在贷款时,银行信贷员曾告诉他,2万元保证金可以暂供抵扣每月的房贷。但到了3月,他就接到银行的短信通知,称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但并没有提示他应在何时存足款项。其结果导致,他在补足余额之后仍被视为违约,甚至一直存款,一直违约,以致发生8次拖延还款的情况。原告认为,这是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误造成的莫须有的违约。被告认为,原告每次的还款都在银行的催促之下完成的,违约的事实显然不存在。

  焦点三:保证金能否抵扣贷款?

  原告诉称,银行信贷员明确指出,2万元的保证金可以抵扣贷款。但原告被催还贷之时却被告知,保证金在半年内不能作为还款抵扣。原告还认为,相对于45万的房款来说,2万元并不能起到保证作用。

  被告认为,原告在被催还贷之后的存款行为,证明了原告对保证金性质的认可。而庭审中原告又质疑保证金的性质,这是自相矛盾。同时,对于2万元能否保证45万元的房款,这只是金融机构考虑的问题。

  辩论结束后,法庭征求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方表示,要看被告的意见。被告律师则表示,他们只是一般代理,需要向当事人汇报后才能答复。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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