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中国式物权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15:07 民主与法制杂志

  【编者按】

  物权法的法理思想源自西方,但在民事法律体系中,与日趋国际化的合同法等相比,物权法却最具个性化。一部成功的物权法,固然需要移植世界先进的物权规则,但更需要立足本国的现实体制、历史文化、道德意识、传统习惯等等。有统计表明,中国物权法70%以上的规定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从宏大的立法原则,到细微的民生关怀,从果断的制度突破,再到谨慎的现实考量,在中国物权法中,处处可见“中国特色”的本土化努力。

  《物权法的“中国结”》专题报道之二

  中国式物权法

  - 王 莹 本刊记者 阿 计

  平等保护中国式物权原则

  “可能还会有一些小的改动,但像‘平等保护’这样的大原则不可能动摇了。”物权法草案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前夕,一名民法学者作出了上述判断。他所称的“平等保护”是物权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恰恰是这项“平等保护”原则,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注定中国的物权立法必须回答“公私财产孰轻孰重”。有人提出,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表述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却没有“神圣”两字,因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不符宪法。即使在私有财产的层面上,亦有人怀疑,物权法只能保护富人的“金马桶”,没法保护穷人的“打狗棍”。

  其实,从历史的纬度梳理一下立宪史,不难澄清一些模糊的认识。1993年宪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等特性,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享有相同权利、遵循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2004年宪法修订后,明确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为“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奠定了宪法基础。

  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坦言:“假如公私财产遭受同样的侵害,却受到不同的保护,老百姓也不会答应!”而诸多民法学者则认为,物权法对富人、穷人一视同仁,但富人往往有足够的能力保护自己的“金马桶”,而势单力薄的穷人财产更易遭受侵害,所以,“平等保护”实际上更有利于保护穷人的“打狗棍”。

  在充分论证、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平等保护”原则最终在物权法中得以确立。与此同时,物权法还重申了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立法者指出,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原则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

  按照“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对国家、集体、私人三种所有权都设计了保护性机制。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尤其受到了特别关注。

  种种迹象表明,频繁上演的监守自盗、低价贱卖等闹剧,使国有资产成为经济领域中受害最甚的对象。耐人寻味的是,就在物法权紧锣密鼓制定之时的2004年,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公开质疑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套取”国有资产,引发了海内外关注的“郎顾之争”,这场风波最终以顾雏军锒铛入狱而终结,而国资流失问题则进一步成为舆论焦点。

  作为对社会呼声的回应,物权法针对国资流失现象设计了特别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物权法中如此详尽地列举“吞吃社会主义免费午餐”的各种花招,不难体味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此外,物权法还对国资的管理、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要求。最新消息表明,在物权法的带动下,国有资产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议程。

  坚守基本经济制度,确立“平等保护”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些融会贯通的制度设计,共同构成了中国物权法的特质。比较而言,西方国家物权法只是规范私人财产权,根本不存在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而中国物权法必须在“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想,参与物权法起草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由此得出结论:“在各国物权法中,我国第一个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这是真正的中国特色。”

  民生至上中国式物权关怀

  “物权法是我们的救命稻草!”两年多前,南京某小区的业主们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当时,当地政府为解决社会上的“停车难”问题,准备在该小区地下开挖一个地下停车场,但业主们却认为该地块的使用权属他们共同所有,因此坚决反对停车场的修建。不过,业主们找不到任何现行法律支持他们,于是,当时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就成了业主们惟一的维权“依据”。

  被无数平民百姓视为“救命稻草”的物权法,没有辜负芸芸众生的期望。针对城市、乡村不同的社会生态、民生问题,物权法设计了各具特色的权利规则。

  物权法分别设专章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层面第一次确认了这两种权利为用益物权,而此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地体现为合同关系,按照物权保护优于债权的原则,土地承包的物权化,无疑有助于农民利益的最大化,有专家甚至将其誉为“献给广大农民的大礼包”

  物权法专设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则为广大城市居民送去了最及时的维权武器。随着中国的住房商品化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房产已成为许多城市居民最大的财产,但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小区纠纷”也日益升级,甚至演变成血腥的暴力,而弱势的业主常常沦为牺牲品。随着物权法走进公众视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看似拗口的词语,成了无数业主交口传诵的流行语。绿地、车库、车位归谁所有?住宅能不能“变身”成餐馆歌厅?业主能不能更换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哪些事情要业主共同说了算……诸如此类的小区“死结”,都能从物权法中找到有利于业主的解套依据。

  最能体现中国特色民生关怀的,还数物权法对征地、拆迁问题的制度安排。城市住宅、乡村土地都是百姓安身立命之本,然而近年来,城市拆迁、农村征地恰恰成了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重灾区,“画圈就拆,给钱就走,不走就扒”,诸如此类的强势剥夺触发了当下中国最为剧烈的社会矛盾。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的上访事件中,约有三分之一以上因拆迁、征地而起。

  2004年3月宪法修订后,“私产入宪”成为当时最具突破意义的宪政思维。其后不久,一个经典的维权形象开始在全社会流传: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三云为了挡住企图轰他出门的强制拆迁人员,高高举起了一本新版的宪法文本。这是悲壮的一幕,也是无奈的一幕,多少人期望,除了提纲挈领的宪法,还能有一部细致入微的物权法来保护他们家园。

  自物权法草案三审起,原先规定得较为原则的国家征收制度开始受到立法者的重点“照顾”,先是提出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等重要理念,其后又不断明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权利内涵。于是在最终诞生的物权法中,人们看到了一桌丰盛的“权益补偿大餐”,在明确拆迁、征地应当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依法定权限、程序进行的前提下,物权法针对农村征地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城市拆迁,物权法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如此精雕细琢的权利保障规则,使物权法中的国家征收制度最终成为一个“百姓权益精细化”的权利样本。

  民生的背后是民权,民权的背后是公正。对民生问题的真诚关怀,使物权法真正成为一纸“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也从本源意义上证明了“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土地权益中国式物权难题

  “看来物权法这次不能去掉我的心病了,不过事情还有希望,再等等看吧。”被村民们尊称为“大教授”的北京师范大学退休教师刘教授,对于物权法一直抱着既期待又焦虑的复杂心情。八年前,放下教鞭的刘教授来到河北蔚县小五台山山脚下的一个小村落里,从一位村民手中购买了一处有6间厢房的院落。从此,刘教授每年都有大半时间在这里享受“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田园生活。不过,刘教授虽说购买的是村民自有的房子,但房子不能脱离宅基地独立存在,而现行法律、政策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于是刘教授一直顶着“违法”置产的风险。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最初曾提出“地随房走”,即购房同时转让宅基地,这让刘教授欣喜不已,但最终,这个颇为开放的方案并未体现在物权法中。

  其实刘教授遭遇的,只是物权立法过程中诸多的“土地难题”之一。物权法的核心是不动产,而不动产的核心又是土地。在实行土地私有化的西方国家,土地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但在中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土地使用权则多种多样。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殊国情,使得因土地权益而产生的矛盾冲突,成了典型的中国式物权难题。而在现有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土地权益,也成了对立法者智慧的最大考验。

  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曾有一个“人心惶惶”的“70年大限”问题。所谓“70年大限”,是指城市居民购买房产之后,虽然对房屋享有永久的所有权,但房屋底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却只有70年的期限。尽管物权法草案最初规定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但许多人仍然忐忑不安:续期申请不批准怎么办?会不会只给一点补偿就收走土地?为了解除城市业主的普遍性忧虑,物权法四审后即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从“申请续期”到“自动续期”,舆论普遍视其为送给城市居民的一颗定心丸。

  在农村社会,也弥漫着一股不安的情绪。中国的改革最初是由农村土地承包制启动的,目前一些地方正面临一轮新的承包期,政策会不会变?是“继续承包”还是“土地大换”?成了农民心头最现实的担心。为此,物权法七审后特别增加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以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立法机关表示,如此规定就是要给农民吃一颗定心丸。

  不过,并非所有的土地物权难题都能在现实条件下顺利破解。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就成了考察中国物权难题的一个典型样本。

  不少人士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该彻底放开,才能使农民房产、宅基地由“死产”变成“活产”,帮助农民解决融资难等问题,走上致富之路。不过亦有许多人士担忧,住房、宅基地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如果允许转让或抵押,一旦农民生活发生巨变,就会陷入无依无靠的绝境,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从初审到七审,从立法机关到学界民间,宅基地难题成了难分胜负的争论焦点,而法律草案亦不断处于变动之中,却始终无法取得共识。鉴于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在全国范围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立法机关做出了维护现有体制的决断,同时为了给今后的法律、政策调整留下余地,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与能够自由流通的城市房产相比,农村的宅基地难题实际上触及了城乡财产权利的二元分割。因此,宅基地问题的圆满解决,有赖于发展农村经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拆除城乡二元结构等根本性、体制性的变化。而物权法目前的制度安排,恰恰为未来可能的变迁提供了改革空间和法理依据。

  虽然一些较为理想化的条文最终没有现身物权法,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难题也有待进一步破解,但诚如立法机关所言,物权法“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物权法架构了一套富于中国特色的物权规则,并为未来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对于正处于改革转型途中、全力奔向国富民强的中国社会而言,也许正可以套用一句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物权法是万万不能的!

  相关链接之一: 物权法基础知识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都是财产权,物权与后两者的区别是,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又称合同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物权是针对有形财产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针对无形财产的权利。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型。“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其中,“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地役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道等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又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相关链接之二:物权法之权利宝典

  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主要结构和内容如下:

  第一编“总则”,共3章。设专章规定了物权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等,并确立了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权公示、遵守法律等基本的物权原则;设专章构建了物权设立、物权登记、物权变动等基本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原则,分别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设专章规定了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多种物权保护方法。

  第二编“所有权”,共6章。设专章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权利、国家征收征用制度等等;设专章对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内容、保护等分别做出规定;设专章规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除明晰住宅小区各种不同性质的产权外,还对小区内车库和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做出规定;设专章规范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设专章规定了共有制度;设专章对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做出规定。

  第三编“用益物权”,共5章。设专章对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法律适用等做了规定;分设4个专章,分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4种用益物权做出规范。

  第四编“担保物权”,共4章。设专章规定了担保物权共同适用的规则;分设3个专章,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3种担保物权做出规范。

  第五编“占有”,共1章。主要规定了对占有的保护和无权占有人的侵权责任。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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