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劝其退学学生告赢学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08:44 贵州都市报

  学校劝其退学学生告赢学校

  贵阳市中院终审判决学校撤销《处分决定》

  金黔在线讯 因认为学生小云违反校规,小云所在的学校作出劝其退学的《处分决定》。为此,小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学校撤销《决定》,让他返校读书。日前,贵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5年8月,贵阳某中学高一学生小云(化名)等几名同学在学校组织学生军训期间,两次殴打同学,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亦有不满言词。

  2005年11月18日,中学认定小云多次辱骂、威胁同学,多次辱骂老师。根据学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小云劝退处分。处分决定送达小云后,贵阳某中学即不再允许小云到校就读。

  小云不服《处分决定》,向贵阳市教育局提出申诉,未果后,向乌当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当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贵阳某中学制定的《违纪学生处罚条例》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劝退处分,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度,故一审判决,维持学校对小云作出的劝其退学的处分决定。

  一审宣判后,小云不服,向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贵阳某中学依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将“退学”分为“劝其退学”和“勒令退学”两种,不符合其制定所依据的《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且“劝其退学”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不具有强制性。但学校在以“劝其退学”名义作出处分决定后,就不再允许小云到校上课,实际执行的是强制性的“勒令退学”。故学校作出“劝其退学”处分决定程序违法,且无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撤销。小云诉请让学校允许返校读书,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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