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车祸私了办法新增16项标准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07:47 扬子晚报

  本报讯 由省交巡警总队研究制订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个月公开征求意见,在总结各方意见尤其是一线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总队对一稿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公布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二稿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的规格上,新增加了16条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这给轻微事故当事人双方有一个可对照的评判尺度,从而提高了整个《办法》的可操作性。新增的这16项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主要规定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如何判定一方无过错,而另一方要负全部责任。目前,有关方面正就《办法》的具体实施细节向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等大型运输集团的驾驶员征求意见,也欢迎广大驾车人登陆江苏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网(www.jsjxj.gov.cn)参与《办法》第二轮的修改讨论,相关意见可以发电子邮件到wssf76@hotmail.com。 (朱昕磊)

  新增16项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发生轻微

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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