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者器官捐献遭法律困境 立法亟待加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08:0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马利民 张晓东

  17岁的冉婷是重庆永川职业教育中心的学生,出车祸前正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一家服装厂实习。4月1日晚8时许,冉婷到厂外的公用电话亭打电话,过马路时被一辆飞驰的摩托车撞倒,当场昏迷不醒。后经新都区人民医院诊断,冉婷脑干受损,不能自主呼吸,完全靠药物和电子除颤仪维持心跳,已经没有救治的可能性。

  事发当晚,远在西昌的冉婷父母冉龙华夫妻连夜赶到了医院。见到在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的女儿,夫妻二人悲痛不已。“我和她妈妈商量了一下,如果把她的器官捐出来,不但可以挽救那些濒临死亡的患者,也相当于她还活在这个世界上一样。”冉龙华说。

  然而,医生告诉家属:目前我国没有“脑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全国医院鉴定病人死亡的标准都是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消失。虽然现在冉婷已“脑死亡”,但依据目前的法律,医院无法满足家属的要求。

  成都市红十字会得知女孩是脑死亡状态后,同样不敢“接招”。他们认为,在“脑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器官捐献,目前在我国法律上还是空白,市红十字会无法为他们办理器官捐赠的相关手续,更不敢擅自按遗体处理。

  为尽最大努力来完成冉婷父母的心愿,几经周折,成都市有关方面联系上了一直致力于推动脑死亡患者器官捐赠立法工作的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

  4月6日,陈忠华教授从武汉飞赴成都,希望能在协助医院对冉婷进行脑死亡的确定后,帮助他们完成捐赠愿望。当天中午,陈忠华与新都区人民医院领导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交流。虽然知道如果器官捐献成功,将拯救5个患者的生命,但医院领导认为,目前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配合这项工作,医院据此拒绝陈忠华进入冉婷病房。陈忠华试图与其他医院联系转院,但是,其他医院也有同样的顾虑,他不得不打消这个念头。

  4月7日6时许,也就在陈忠华教授抱憾离开成都的两小时后,冉婷最终心跳停止。

  逝者已矣,但社会各界对“脑死亡者器官捐献是否合法”的争论却未停止。脑死亡到底算不算死亡?判定标准有哪些?家属为脑死亡患者代捐器官缘何处处碰壁?

  现行法律不认可“脑死亡”是“死亡”

  成都市红十字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以往的惯例,志愿捐献遗体的捐献者首先要向成都市红十字会提出捐献遗体申请,并填写《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该表要求志愿者本人签名,同时获得亲属同意并签名,在手续办理完后,红十字会将委托相关医学机构等待接收遗体。待志愿者去世时,再由相关医学机构处理。目前脑死亡者器官捐献属于法律空白,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相关机构无法为冉婷父母办理器官捐赠手续。

  记者随机采访了成都市几家知名医院,询问脑死亡者器官捐献是否可以跟医院直接联系。相关工作人员称,由于现在医疗纠纷本来就很多,器官移植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脑死亡的评估也极具风险性。况且依据目前的法律,医院如果移植脑死亡者器官,无疑是“变相杀人”。因此,医院方大都不敢贸然点头,医生更不会在脑死亡判定书上签字。也有医院表示,“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涉及法律、伦理、医学等复杂领域,

  “虽然世界上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死亡标准,有的还出台了《脑死亡法》、《器官移植法》等,用法律明确了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但我国现在还是以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作为死亡标准。”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说。根据我国法律,“脑死亡”的人并没有死亡,也就是还享有民事权利。冉婷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冉婷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捐出身体的器官,肯定不属于“保护人身财产”的范畴。因此,冉婷的父母在她“脑死亡”的时候,没有权利作出代捐器官或者遗体的决定。如果冉婷的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死亡,冉婷的父母作为她的继承人,此时才有权处分冉婷的身体器官。

  陈忠华:目前亟需脑死亡立法

  “我们长期致力于推动国家对脑死亡立法的进程,是在尊重科学、尊重生命。因为患者在脑死亡状态下其实已经没有太多抢救价值,反而会浪费大量医疗资源。同时,脑死亡标准的采用,将会极大地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发展,可以使成千上万的脏器衰竭患者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颠倒,不能说是为了器官移植而去判定人家脑死亡,这是违反伦理的。如果以为推行脑死亡就是为了方便摘取器官,更是个极大的误区。”陈忠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强调,脑死亡立法和器官移植是两码事,但目前亟需脑死亡立法,解决移植脑死亡者器官无法可依的现状。

  “在某些人看来,脑死亡者器官捐献、移植合情合理‘不合法’,这是正确的,因为的确没有法律依据。而从我的角度来看,脑死亡者捐献器官是合情合理‘不违法’,因为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我按照国际的标准在做,并没有违反哪一条法律法规。就是前几天国务院颁布并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没有对此进行禁止。”

  我国医学界从1980年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以裘法祖院士为代表的老一辈医学家多年来一直呼吁脑死亡立法。所谓“脑死亡”,指的是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而宣布死亡的标准,其科学性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承认,并且有不少国家为此立法。但20多年过去了,脑死亡在我国仍然是法律空白。在临床实践中,仍然以心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在采访中,一些成都市民告诉记者,如果自己亲人真的不幸出现意外导致了脑死亡,虽然会非常悲痛,但如果继续依靠仪器维持呼吸心跳,不仅于事无补,还要承担昂贵的费用,只会增加亲人的痛苦。倘若国家能加快脑死亡立法用器官移植的方式让亲人的生命价值得以体现和延续,肯定更有意义。

  “这次四川省首例全身器官自愿无偿捐赠不成功,是凸现脑死亡立法滞后的典型案例。”陈忠华介绍说,从2003年第一例脑死亡患者器官捐献开始,如今他已经先后促成了38例患者成功捐献器官。他在一边实践,一边呼吁立法的同时,真切地感受到立法的滞后与医疗需求、公民意识超前之间的矛盾。

  相关立法步伐亟待加快

  脑死亡者亲人的善良愿望、大量的医疗需求、社会各界的呼吁,都在催促着脑死亡立法的出台。事实上,我国卫生主管部门对此也相当关注。

  记者在卫生部官方网站上看到,去年11月14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主任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广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脑死亡标准的制定可以推动器官移植的进步,但不能从器官移植的目的来制订脑死亡标准。世界上有89个国家对脑死亡进行立法,我国要朝着这方面努力。卫生部已经起草了与脑死亡有关的技术诊断标准,以及实施和管理的方法,希望中国的脑死亡可以立法,能够使尸体器官的捐献在中国的公民中得到普及。

  记者查看了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脑死亡问题依然没有提及。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此条中“死亡”的含义如果不包括“脑死亡”,则医院摘取脑死亡者器官皆属违法,冉婷父母这样不幸而伟大的人们的善良愿望依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可以肯定,脑死亡立法要加快步伐,也许正是要从死亡标准的确立开始。

  本报成都4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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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忠华: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委、中国惟一脑死亡研究机构———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组长,曾任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是我国目前致力于推动脑死亡立法的重要人物。2001年以来,陈忠华教授承担了教育部、卫生部的“脑死亡器官捐献全国联合攻关项目”。日前陈忠华教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艰苦努力,组织各方专家,完成并出版了我国第一部关于脑死亡研究的大型参考书《脑死亡———现代死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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