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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取向不同 法院予以离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12:36 新闻晚报
□金文斌 记者焦晓虹
晚报讯 李先生在苦追了6年后,终于娶到了张女士。但他们的婚姻并不美满,原来张女士有同性恋取向,可李先生依然愿意接纳她。记者昨天从长宁法院获悉,法院以性取向不同,无夫妻感情为由,依法判决准予了张女士的离婚要求。 在一次同学聚会上,李先生认识了容貌姣好且气质娴静的张女士,当时她还只有17岁。两人随后以普通朋友的关系保持着联系。李先生多次热烈地向张女士示爱,但均未得到积极的回应。被屡次拒绝后,李先生愈发觉得张女士的可贵,对这份感情十分执著。 在6年锲而不舍的追求后,两人于2006年5月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9月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士对李先生极其冷淡,两人一直分室而居,并无夫妻之实。不久,张女士即向李先生摊牌了自己的同性恋取向,她对自己的丈夫没有性趣。 李先生在知道了妻子的同性恋取向后,仍然愿意接纳与容忍她,他向法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两人在婚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在性取向观念上无法协调一致,所以判决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