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日游合同拟禁止旅行社组织购物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07:2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窦红梅) 游客反映强迫购物等问题突出的北京“一日游”今后要签合同了。从今天起至4月15日,北京市“一日游”合同上网征求市民意见。这份合同将在“五一”黄金周的旅游旺季到来之前启用。据悉,该合同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在一日游活动中,组织购物活动或安排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否则须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中途甩客、擅自减少景点或变更为需要消费者掏钱的自费景点,租用不合法营运车辆……不少游客反映北京一日游市场较混乱,宰客坑客现象集中。而另一方面,近年来北京“一日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据统计,本市散客旅游市场总体规模已超过每年5000万人次。针对这一现状,市工商局、市旅游局要求“一日游”今后须签订书面合同,两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在“一日游”合同条款中适当加大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一日游”合同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购物或擅自增加自费项目的,应当按旅游费用的5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在行程中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出发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此外,旅游者或旅行社在出发日前一日16时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旅游者的旅游费用应当被全额返还;旅游者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违约金后返还剩余旅游费用;旅行社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行程中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可以不退还相应旅游费用。

  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网”、“北京工商网”、“北京旅游信息网”等留下意见和建议,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将根据市民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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